| 展览会规则 |
|
3.1 申请条款及展览会规则 |
||||||||||||||||||||||||||||||||||||||||||||||||||||||||||||||||||||||||||||||||||||||||||||||||||||||||||||||||||||||||||||||||||||||||||||||||||||||||||||||||||||||||||||||||||||||||||||||||||||||||||||||||||||||||||||||||||||||||||||||||||||||||||||||||||||||||||||||||||||||||||||||||||||||||||||||||||||||||||||||||||||||||||||||||||||||||||||||||||||||||||||||||||||||||||||||||||
|
定义
|
||||||||||||||||||||||||||||||||||||||||||||||||||||||||||||||||||||||||||||||||||||||||||||||||||||||||||||||||||||||||||||||||||||||||||||||||||||||||||||||||||||||||||||||||||||||||||||||||||||||||||||||||||||||||||||||||||||||||||||||||||||||||||||||||||||||||||||||||||||||||||||||||||||||||||||||||||||||||||||||||||||||||||||||||||||||||||||||||||||||||||||||||||||||||||||||||||
|
大会指定产品杂志 、网上推广计划之条款及细则 |
|||||||||||
|
1. 释义 : |
|||||||||||
| 1.1 | 于本条款及条件内, 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向, 以下之定义将适用:
|
||||||||||
| 1.2 | 单数的词语将包括复数, 反之亦然。 | ||||||||||
| 1.3 | 本条款及条件内的标题只为方便阅读内容而加插,并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的解释。 | ||||||||||
| 2. 一般条款 | |||||||||||
| 2.1 | 所有广告商必须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之合法及有效的注册公司或商号。香港贸发局保留其权利(i)于任何时间要求广告商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文件或其他公司或商号注册文件;及(ii)如广告商未能提供有关文件,拒绝接纳广告商之广告定购。 | ||||||||||
|
3. 取消,暂停及更改 |
|||||||||||
| 3.1 | 广告商若要取消广告,必须根据及符合以下条件: | ||||||||||
|
|||||||||||
| 3.2 | 香港贸发局有权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作出下列各事项: | ||||||||||
|
|||||||||||
| 3.3 | 香港贸发局就刊物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或任何刊物期号之刊登日子或月份所作出的通知(无论是否根据此合同所协议),只作指示而已。香港贸发局有权在无须发出任何事前通知之情况下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更改刊物的刊登日期/月份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取消或暂停刊物或任何刊物期号的刊登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如香港贸发局取消或暂停其刊登刊物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香港贸发局需就因上述更改或取消而未有刊登或推出或根据本协议所述之刊登期全期刊登或推出的广告于不作赔偿的情况下就广告商已缴纳的广告费作出合理及/或适当比例的退款。在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就有关更改、取消或暂停之退款责任均不得超于就受影响广告已缴交之广告费之全数退款。广告商就此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承诺广告商不会就该等更改、取消或暂停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或其代理人提出其蒙受任何损失及开支之索偿。 | ||||||||||
| 3.4 | 在不妨碍本协议第3.1条之原则下, 如广告商因任何原因取消其依据本协议放置予香港贸发局之任何广告,香港贸发局将有权要求该广告商全数付还香港贸发局就该等广告而给予广告商之任何优惠、折扣及/或减价。如广告商因其本身方面之任何失误或不作为,或因其自行之决定,而未能根据协议指定之日期及时间放置所有广告,香港贸发局有权要求广告商付还就协议内之任何其他广告而给予之折扣、优惠及/或减价(包括但不限于就长期预订而给予之任何连续折扣)。 | ||||||||||
|
4. 赔偿及退款 |
|||||||||||
|
4.1 |
如因香港贸发局之疏忽或错失而导致广告或广告之任何部份的推出、印刷或刊登出现任何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香港贸发局须在下期刊物中重新插入该广告或其相关的部份(应实际情况而定)或 就有关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作出尽快补救或在已缴付之广告费用作出合理及成适当比例之退款给广告商或对广告费用作出合理调整。若该错误、错失、错印或错 漏并不导致有关广告造成实质上损害,香港贸发局无须为此向广告商重新放置广告、作出退款或调整。于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就该等有关错误、错失、错印或错 漏而须负上之责任均不得多于该广告之全数广告费之退款或香港贸发局发出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而该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之类别和水准与原本之广告相符)的费用。在出现任何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的情况下,给予广告商之补救方法只会为下列其中一项:
|
||||||||||
|
4.2 |
若香港贸发局非因本协议第10.2条 款之理由而删掉广告商之任何广告,香港贸发局须把广告商已缴付之广告费用因应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及成适当比例之退款。于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就上述的删除 而须负上之责任均不得多于该被删掉广告之全数广告费退款。广告商就此承诺广告商不会因上述的删除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或代理人提出蒙受或有关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无论基于法定及/或衡平法上之索偿。 | ||||||||||
|
4.3 |
广告商可于本协议所订明之刊登期完结前要求香港贸发局删除根据此协议所放置之任何广告。若有关广告得到香港贸发局同意及批准之下被删除,广告商不会获得任何已缴付之广告费退款及不能向香港贸发局作出任何其他无论基于法定及/或衡平法上的索偿。 | ||||||||||
|
5. 申述 |
|||||||||||
|
5.1 |
香港贸发局就刊物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之质素(无论就其用纸类型、颜色、解像度、下载时间、编排及/或其它事项)并无亦不会对广告商作出任何申述。香港贸发局亦不会就刊物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之质素或其他的所有或任何方面负上责任。 | ||||||||||
|
6. 香港贸发局所负之责任之限制 |
|||||||||||
|
6.1 |
香港贸发局只在其网站提供一信息平台给广告商接收及回覆其访客之查询。广告商必须妥善管理其讯息中心帐户及通讯列之使用和保密,并应自行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其 员工之不当使用。广告商建议改变其登入名称和密码时,应在最少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香港贸发局。于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不会就任何广告商或其访客或任何 其他人仕因其或安全程度在任何通信上的错误、错失、延误、损失或错漏而引致之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负上任何责任。广告商就此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承诺不会 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代理人提出蒙受或因此而招致或有关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无论基于法定或衡平法上之索偿。 | ||||||||||
|
7. 知识产权 |
|||||||||||
|
7.1 |
广告商在此承诺于所有方面均善意行事及声称、保证及承诺:
|
||||||||||
|
7.2 |
香港贸发局保留唯一及绝对权利拒绝刊登任何刊物广告,如其合理地怀疑该广告可能(i)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者的权益;或(ii)违反本协议第7.1条,除非广告商能于香港贸发局提出要求后三个工作天内提交使香港贸发局满意的证据显示(a)广告商有权放置该广告及/或该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识产权;或(b)该广告并不违反本协议第7.1条。对于在香港贸发局网站刊登的广告,香港贸发局将即时删除任何广告如其合理地怀疑该广告可能(i)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者的权益;或(ii)违反本协议第7.1条。香港贸发局将考虑重新刊登广告如广告商能于香港贸发局提出要求后三个工作天内提交使香港贸发局满意的证据显示(a)广告商有权放置该广告及/或该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识产权;或(b)该广告并不违反本协议第7.1条。广告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同意遵守香港贸发局不时发出关于香港贸发局刊物及网站的知识产权投诉程序及指引,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罚则。 | ||||||||||
|
7.3 |
香港贸发局保留唯一及绝对权利拒绝刊登/删除任何广告,如其发现该广告商的行为,在香港贸发局的意见下,可能妨碍或损害香港、其行业、或香港贸发局之声誉及/或形象。涉及的范围包括产品安全及对知识产权,劳工法例和环境保护法例的尊重。 | ||||||||||
|
8. 弥偿 |
|||||||||||
|
8.1 |
广告商在此承诺及同意悉数及无条件地赔偿香港贸发局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雇员因:
|
||||||||||
|
9. 质素证明 |
|||||||||||
|
9.1 |
所有于广告内有关广告商之产品或服务质素之说明、声称或陈述(“声称”)必须(i)在广告内清楚及以书面引用该声称基于的独立调查、研究或其他该声称基于的资料;及(ii)具有关独立调查,研究或其他资料支持。广告商须提供一份上述资料予香港贸发局。 | ||||||||||
|
10. 担保 |
|||||||||||
|
10.1 |
广告商在此保证除已于签定本合同之前已以书面形式向香港贸发局披露,其并未有且并无涉及任何法律程序(包括诉讼、仲裁及/或检控), 及并无及之前并无任何待决或预示之该等法律程序,亦无任何可能导致该等法律程序之事情,而该等事情为已知或经广告商或其董事经合理查询后可知。广告商确认 若当其于留意到任何已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于本条款及条件中的保证不真确或不正确的事情或事项后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香港贸发局。 | ||||||||||
|
10.2 |
若广告商违反此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及/或其承诺及/或担保,香港贸发局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在无须有任何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在香港贸发局网站及/或刊物上即时删掉任何该广告商之广告及/或取消此协议。在此情况下,香港贸发局无须负有任何责任向广告商作出退还任何广告费用。广告商就此承诺广告商不会因上述的删除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或代理人提出蒙受或因此而招致或有关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无论基于法定或衡平法上之索偿。 | ||||||||||
|
11. 广告预备, 检阅及批准 |
|||||||||||
|
11.1 |
广告所涉及之内容及所有颜色校样、数码档案、稿子、设计、照片、图像、绘图或资料均须经香港贸发局作最后审批。香港贸发局保留其所有权利修订或拒绝刊登任何广告。任何该等修订或拒绝将不会招致香港贸发局对广告商或其代理人有任何类型的责任。 | ||||||||||
|
11.2 |
广告商必须在本协议所订明的刊登期第一日前不少于三十天向香港贸发局送呈所有相关广告及/或网页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绘图、照片)及工艺图以便香港贸发局审批。所有已提交的打稿样本及数码档案不会获退回。 | ||||||||||
|
11.3 |
所有刊物广告之数码档案皆须附上颜色校样以作印刷参考之用。 | ||||||||||
|
11.4 |
香港贸发局不会在刊登广告前向广告商提供校样。 | ||||||||||
|
12. 收费 |
|||||||||||
|
12.1 |
广告费及应向香港贸发局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项均不包含任何税项。广告商应负担所有因刊登刊物广告及/或綫上广告费用而产生的任何适用税项。若任何时候依据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广告商需要就向香港贸发局支付的任何款项预提或扣除任何税费、关税或其他费用,则该笔应由广告商支付之款项的数额应予增加,以保证作出该等扣除或预提后,向香港贸发局支付的净额应等于倘若没有作出该等扣除或预提本应收到的数额,且广告商应负责自行向相关机构缴交预提税款或其他缴款。香港贸发局向广告商发出的任何发票可能包含适用法律规定应予征收的任何相关税项。 | ||||||||||
| 12.2 | 如广告是经香港贸发局所认可之广告代理订购,则香港贸发局须根据 该广告代理的付款条文所订收妥广告费用;如广告商是直接向香港贸发局订购广告,则于本协议所订之刊登期第一日不少于三十天之前,香港贸发局必需收妥广告费 用。就任何付款之延误,香港贸发局可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拒绝刊登任何广告而无需对广告商或其代理人因拒绝刊登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 ||||||||||
|
13. 长期订购 |
|||||||||||
|
13.1 |
长期订购须取决于香港贸发局不时宣布作出的价格变动及格式修订,及以该等变动及格式修订为条件。 | ||||||||||
|
14. 广告材料之弃置 |
|||||||||||
|
14.1 |
所有送呈给香港贸发局之网页设计(包括但并不限于文字、绘图及照片),工艺图及数码档案必须于本协议所订明之刊登期首日之三个月内由广告商或广告商代理人从香港贸发局取回。香港贸发局保留一切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弃置或处理该等未有领回材料之权利,而广告商就此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 ||||||||||
|
14.2 |
所有广告须以数码档案形式(以PDF/X1a:2001格式或可能由香港贸发局依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不时规定的其他格式)向香港贸发局送呈,同时附上颜色校样以作印刷参考之用。香港贸发局将仅在广告商决定提供须符合ISO 12647-2标准的颜色校样时,向其印刷商下达指令印刷相应的符合上述ISO 12647-2标准的广告以确保广告的颜色质素。香港贸发局无需对刊物的颜色质素或其他方面负上责任,且上述规定须始终受制于本协议第5.1条的规定。在刊登广告之前,将不向广告商提供任何校样。 | ||||||||||
|
15. 不可抗力 |
|||||||||||
|
15.1 |
若广告商或香港贸发局任何一方受到不可合理控制之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天 灾、广告或香港贸发局网站访客查询的传送受到中断或干扰、战乱、骚乱、恶意之破坏、民间动荡、罢工、倒闭、工业纠纷、特权失效、电力故障、火灾、电脑病 毒、或物料短缺等,受影响之一方应尽快就该项事情之性质及受影响程度通知对方。不论此协议之其他条款之说法,若任何一方因这些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而令 其履行此协议内之责任时有所延误,则该等情况并不当作违反本协议之条款论,受影响一方亦无须为事件负责;而有关条款之履行则因应实际情况顺延。 | ||||||||||
|
16. 网站连结 |
|||||||||||
|
16.1 |
广告商在此承诺,除非在香港贸发局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放置或放入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连结到广告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任何人之任何其他网站、广告、或任何其他商业宣传(以上所述无论属于私人或公开)。若违反此条,香港贸发局将有权将香港贸发局网站及广告商之连结取消并向广告商就上述违反所直接或间接引起或蒙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索偿。 | ||||||||||
|
17. 赠本给予 |
|||||||||||
|
17.1 |
每一组广告之广告商都可免费获得一本刊登了该广告之赠本。 | ||||||||||
|
18. 招揽 |
|||||||||||
|
18.1 |
任何人士(包括任何香港贸发局认可之广告代理人但不包括香港贸发局本身之人员及员工)在招揽客户及其相关之文件处理及通讯过程中均以主事人之身份出现,而并非香港贸发局的代理人或伙伴。香港贸发局无须为任何该等人所作出之任何声称、言行、遗漏、疏忽或失误负上任何责任。 | ||||||||||
|
19. 规管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
|||||||||||
|
19.1 |
本协议之条款及条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双方在此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 ||||||||||
|
20. 杂项 |
|||||||||||
|
20.1 |
香港贸发局保留权利于任何其认为需要的时间解释、更改及修正任何本条款和条件。经修改的条款和条件一经登载在香港贸发局的网址:http://info.hktdc.com/promotion_terms/index.htm便立即生效。当该等经修订或更改的条款和条件在http://info.hktdc.com/promotion_terms/index.htm,网址刊登后,广告商即被认为已知悉并接受该等经修订或更改的条款和条件。香港贸发局对此等条款和条件的所有解释俱为最终并对广告商有约束力。 |
||||||||||
| 20.2 | 本条款和条件以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书就。若两种文本之间出现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 ||||||||||
|
21. 供应商参考 |
|||||||||||
|
21.1 |
香港贸发局网站上所包含的、从香港贸发局网站发布或下载的、或链接至香港贸发局网站的供应商的数据与信息(“供应商信息”) 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服务均由香港贸发局及第三方提供者提供(“卖主”)。供应商信息由个别供应商向卖主提供,再由卖主据其所知提供,且未经香港贸发局核实。香港贸发局或卖主不应就供应商信息之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或持续供应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贵方对供应商信息或在此包含的任何数据或信息的信赖,须由贵方自身承担风险,且香港贸发局或卖主不应就产生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供应商信息的任何直接、间接、附随性或任何其他的损害或损失向贵方或任何其他人仕承担责任。香港贸发局可行使其唯一和绝对的酌情权保留权利(但并无义务)在未有通知的情况下更改或修订或纠正供应商信息之错误。香港贸发局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卖主明确否认作出与供应商信息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拒绝接纳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上述规定不妨碍公布于香港贸发局网站上的使用条款及私隐声明。 | ||||||||||
|
21.2 |
广告商在此同意并接受香港贸发局有权向www.hktdc.com网站上传由卖主提供的与广告商有关之信息。 | ||||||||||
|
22 Intertek认证服务 |
|||||||||||
|
22.1 |
有关Intertek认证服务的条款和条件,请浏览网站:http://info.hktdc.com/terms_intertek/index.htm。香港贸发局保留权利于任何其认为需要的时间解释、更改及修正任何该等条款和条件。经修改的条款和条件一经登载在网址http://info.hktdc.com/terms_intertek/index.htm上便立即生效。同时当该等经修改的条款和条件登载在网址http://info.hktdc.com/terms_intertek/index.htm后,广告商即被认为已知悉并接受该等经修改的条款和条件。香港贸发局对此等条款和条件的所有解释都具有最终决定性并对广告商有约束力。 | ||||||||||
|
邓白氏认证服务条文及条件 |
||
|
1 |
定义和诠释 |
|
|
1.1 |
在本协议内所使用字词之涵义如下: |
|
|
「附属成员」 |
意谓个人或单位经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共同控制指定的个人或单位。「控制」在此可解作透过拥有投票权之证券、合约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指使或促使个人或单位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
|
|
「协议」 |
意谓连同本条文及条件的邓白氏认证登记表格; |
|
|
「营运分销商」 |
意谓邓白氏所委任负责促销该服务之分销商; |
|
|
「费用」 |
意谓邓白氏提供该服务的收费,其中不包括所有实施关税或入口附加税、销售或增值税、差饷、税款、征税或任何机构、政府或政府代理间或征缴或可能实施或提出的同类税评。相关内容可参考邓白氏认证登记表格,包括间或经邓白氏书面通知海关已修订内容; |
|
|
「认证简介」 |
意谓邓白氏根据条款2.2.1所提供的该资料,编撰有关客户的工商资料简介,其中包括所有最新修订; |
|
|
「认证网址」 |
意谓邓白氏于URL地址所拥有、备存及使用http://www.dnb.com/hk,作为处理邓白氏为提供该服务所产生及/或相关的事宜; |
|
|
「保密资料」 |
意谓所有商业秘密及/或属保密或私有的商业、财务、营销、技术或其他资讯,无论是在此协议订立日前后,透过口头或书面公开,包括以任何形式或媒体把这些资讯重新复制,并且标明是保密或原本清楚属于保密资讯(但上述并不包括「该资料」); |
|
|
「客户」 |
意谓经邓白氏审批并载入邓白氏认证登记表格内之公司; |
|
|
「邓白氏」 |
意谓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址位于香港铜锣湾恩平道28号利园二期嘉兰中心18楼; |
|
|
「邓白氏认证 |
意谓客户用作申请该服务所递交的表格; |
|
|
「生效日期」 |
意谓写在邓白氏认证登记表格上有关该服务的开始日期; |
|
|
「香港」 |
意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首阶段」 |
意谓由生效日期起计的首十二个月; |
|
|
「知识产权权利」 |
意谓版权和相关权利、道德权利、设计权利、商标和与服务性有关的商标权利(包括互联网域名和电子邮件地址及名称)、产品名称、品牌、设计、标志、标语、式样、程式和发明权、产品权、技术权、资料库及其他相类似权利,无论注册与否,包括所有同上述权利有关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申请; |
|
|
「该资料」 |
意谓为方便邓白氏整理认证简介,客户提供予邓白氏所要求的在认证登记表格内所指的所有资料、资讯、文件及素材; |
|
|
「立约双方」 |
意谓邓白氏和客户,而「立约方」可指邓白氏或客户; |
|
|
「该服务」 |
意谓以「计划A」表格形式由邓白氏提供给客户之服务,范围在条款2中详述,并拫据本协议条文及条件而提供的服务; |
|
|
「工作天」 |
(一) 除星期六和星期日及(二)香港银行休业日; |
|
|
1.2 |
在此协议 |
|
|
1.2.1 |
法例条文包括不时修订或重新制定或包含这两种情况的法例条文的指示,及法例条文下不时颁布之任何附属法例; |
|
|
1.2.2 |
个人包括法人团体、组织或合伙人的指述; |
|
|
1.2.3 |
「包括」、「包括在内」作诠释时没有任何规限; |
|
|
1.2.4 |
除非上下文另有需要,条款、附表或段落指的是本协议内之条款、附表或附表中之段落,并根据本协议不时修订; |
|
|
1.2.5 |
所加标题只为方便起见,并不构成解释本协议其中一部份; |
|
|
2 |
该服务 |
|
|
2.1 |
邓白氏同意收取代价,为客户提供该服务 – |
|
|
2.2 |
该服务之范围如下: |
|
|
2.2.1 |
当收妥客户提供该资料后,邓白氏将会 |
|
|
2.2.1.1 |
覆核该资料;及 |
|
|
2.2.1.2 |
收妥客户该资料后不迟于三十日内预备认证简介;前提是邓白氏已收妥足够及恰当的资料(这方面由邓白氏一方决定)。 |
|
|
2.2.2 |
邓白氏每隔六个月必须对认证简介作一更新修订。为了使客户可享用此更新服务,客户必须在邓白氏对认证简介作更新修订所指定日期(更新日期会在邓白氏认证登记表格中标明)前不少于三十日内,为邓白氏提供所有所需资料; |
|
|
2.2.3 |
在客户要求下,对认证简介作不定期更新修订所收取附加费用,将会根据邓白氏当时收费标准计算并在客户要求下可提供收费标准;及 |
|
|
2.3 |
客户确认及同意 |
|
|
2.3.1 |
认证简介所载资料直至刊行发表当日都有效。在邓白氏单独酌情处理下,假若发现认证简介所载资料不准确(或可能不准确),邓白氏将会有权把认证简介作废; |
|
|
2.3.2 |
确保认证简介准确及没有过时是客户的个人责任; |
|
|
2.3.3 |
客户可援引认证简介内容资料,但必须根据邓白氏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
|
|
2.3.4 |
假若任何第三者因信赖认证简介及/或该资料而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邓白氏将不会对该第三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客户并且确认及同意邓白氏不需要就任何第三者因信赖认证简介及/或该资料所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对该客户作出任何损失或损害之赔偿; |
|
|
2.3.5 |
除了为履行对客户的责任而进行内部分析和改善邓白氏的产品和服务外,邓白氏同意不会使用该资料作其他用途。为免混淆起见,根据本条款所指定该资料的使用范围,可涵盖至邓白氏的所有附属成员;但一些不是或不会被视作保密资料的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条款5.2 所述范围内),则不在此限;及 |
|
|
2.3.6 |
邓白氏有权但不一定需要把认证简介登载在认证网址或其他由邓白氏、邓白氏附属成员或营运分销商管理操作及/或拥有的网址上,除了邓白氏和营运分销商所订协议另有规定外。 |
|
|
3 |
保证 |
|
|
3.1 |
邓白氏向客户保证在履行该服务时会使用所有合理技能和谨慎,并会在提供该服务时采取所有合理和实际步骤去避免或改善任何缺失。 |
|
|
3.2 |
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提供该服务时的所有源自(一)发规(二)普通法或(三)其他方式的条件、保证和表述(无论明确或隐含)都在法律许可的最大程度上被豁免。 |
|
|
4 |
客户责任 |
|
|
4.1 |
客户必须提供清楚明确的简介予邓白氏,并自费用邮递或在有电子方法可敷应用的情况下,用文件扫描的形式,把该资料交予邓白氏;而且,为方便邓白氏可提供该服务和草拟查核简介而与邓白氏充分合作。 |
|
|
4.2 |
客户必须确保所提供给邓白氏的该资料及认证简介中所载内容没有过时;并在有需要时要求邓白氏去更新认证简介客户承认及同意邓白氏不会就认证简介所载资讯及/或声明有不准确或过时而承担任何责任,基于这些资讯及/或声明是建基于该资料。 |
|
|
5 |
保密资料 |
|
|
5.1 |
因本协议关系所公开或取得属于另一方的保密资料,任何一方必须予以保密和促使其保密,而且不可以使用或公开这些保密资料,除非是为履行此协议或事先已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则不在此限。假若需要把这些资讯公开给任何雇员次承建商、代理或专业顾问时,有关责任必须恪守条文5所定准则下进行。任何一方必须尽力促使其雇员、次承建商或代理遵守这些责任。就公开这些保密资讯或有人使用这些已公开的保密资讯,任何一方都要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
|
|
5.2 |
但上述所提及的责任不适用于下列这些保密资料的任何部分;(i) 收受者事先早已知悉(因违反本协议才知悉不在此限);(ii)早属公共范围或在收受者无任何缺失情况下已属公共范围;(iii)收受者从第三者取得,而该第三者没有任何保密责任不把它公开,并有权把保密资料传达予收受者;(iv)收受者不假外求单独发现;及(v)已取得被公开者之书面授权,可批准发放。 |
|
|
5.3 |
立约双方同意如果某方因违反本条文5而导致另一方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将会作出补偿。 |
|
|
6 |
知识产权权利 |
|
|
6.1 |
该资料 |
|
|
6.2 |
认证简介 |
|
|
7 |
知识产权权利的赔偿 |
|
|
7.1 |
假若邓白氏被指称因使用任何或所有本协议容许的该资料,令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权利被侵犯而被起诉,客户必须赔偿邓白氏有关损失或令邓白氏免除被起诉。这些赔偿包括邓白氏因被声诉之损失、讼费(包括律师费用)及开支。客户确认及同意邓白氏的附属成员均可享有本赔偿条款的权利。 |
|
|
8 |
法律责任的限制 |
|
|
8.1 |
无论任何情况下,邓白氏对下列情况都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任何利润损失或可预见补偿、商誉、损失、名誉受损、商机错失、惩罚性损害赔偿、第三者蒙受损失或间接、相应而生的损失或特殊损失或损害,无论以任何形式出现,或合约上的、严格法律责任的或侵权的(包括疏忽);亦包括无论究竟邓白氏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些损失、损害或伤害之可能性,此豁免权将会根据法律许可的最大程度上适用,但并不豁免邓白氏或其附属成员、员工或代理因疏忽或欺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法律责任。 |
|
|
8.2 |
总法律责任限于及无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出邓白氏根据本协议从客户所收取的总费用,此包括所有因邓白氏或其附属成员违反本协议条文或其他侵权或合约上违反法定责任(包括邓白氏、高级职员、员工、代理或次承建商)所引起之对客户的损失、损害、讼费、声诉或开支。 |
|
|
9 |
不可抗力 |
|
|
9.1 |
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任何超越合理控制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责任,而对另一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政策、战争、恶劣天气、火灾、水灾、爆炸、公民暴动、疫症爆发或示威。 |
|
|
10 |
合约年期和终止期 |
|
|
10.1 |
在不抵触下列所述的提早终止权下,本协议— |
|
|
10.1.1 |
由生效日起开始,在首阶段继续有效;及 |
|
|
10.1.2 |
每次自动续约连续12个月,除非客户书面通知邓白氏有意终止本协议,而有关终止通知书必须在首阶段完3个月之前送递予邓白氏;假若在首阶段完后已续约,有关终止通知书则必须于每次已续期3个月前送递予邓白氏。假若邓白氏没有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邓白氏会在首阶段完之前或在每次首阶段完后之续期前,用书面通知对方,此协议已确认续期。 |
|
|
10.2 |
本协议据下列情况下终止— |
|
|
10.2.1 |
假若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文,邓白氏可以书面通知该客户终止本协议,无论该违反已不能被纠正或客户在收到邓白氏书面通知十四日后仍然没有予以纠正; |
|
|
10.2.2 |
假若客户没有交付已到期费用,邓白氏可即时终止协议,但邓白氏必须先给予客户最少十四日书面通知,并且说明会在通知书中所指明期限内尚有欠款而终止协议; |
|
|
10.2.3 |
任何一方都可以因下列情况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协议;如果 (a) 某方停止营业或威吓停止营业;或(b) 某方无力偿债或正在进行或被入禀清盘(临时或最终清盘)(惟公司合并或重组则不包括在内);或(c)某方业务或财产已被委任了临时清盘人或接管人;或(d)某方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已被抵押权享有人管有或已有接管人被委任; |
|
|
10.2.4 |
任何一方不需要理由下可给予对方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或 |
|
|
10.2.5 |
假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两个月,任何一方都可给予对方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
|
|
11 |
协议终止之后果 |
|
|
11.1 |
任何一方根据上述条文10而终止本协议,并不会影响该方在协议被终止前既有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
|
|
11.2 |
协议终止不会免除任何一方所必须履行的任何责任或交付已到期或因协议终止而将到期之有关费用。 |
|
|
11.3 |
假若由客户根据条文10.2.4先提出终止协议,客户必须立刻清付尚欠邓白氏的所有款项,而已交费用当不会退还。 |
|
|
11.4 |
假若由邓白氏根据条文10.2.4先提出终止协议,在适用于首阶段的未完期间及如果在协议续约后被终止的未完期间的有关费用,邓白氏必须按比例退还予客户。 |
|
|
11.5 |
客户同意协议终止后便必须立刻停止再参阅认证简介或查核网址。 |
|
|
11.6 |
在本协议终止后,条文1.3.5至8及12至21仍然继续生效。 |
|
|
12 |
通知 |
|
|
12.1 |
根据或同本协议有关之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发出,由发通知一方签署并以下列形式送递—(1) 亲身送递或有记录派递或挂号;或(2) 邮递;或(3) 透过图文传真至有关地址及抬头至对方代表的注册办事处或对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
|
|
12.2 |
通知可透过下列方式被当作当日已收妥—(1) 若亲身派送,便当是派送当日时间已收妥; (2) 若邮寄便当是寄出后两个工作天已收妥;及 (3) 假若是在工作日下午四时前及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前,透过图文传真送递;便当作是在传真当日时间已收妥,除非传真时送递一方已收到有关传真报告,记录了传真有失误。 |
|
|
13 |
全部协议 |
|
|
13.1 |
本协议,连同协议内所提及的其他文件,构成全部协议及双方对有关事项的共识,并取缔双方就有关事项之前的其他任何协议; |
|
|
13.2 |
合约双方确认及同意在签订此协议后,连同本协议提及的其他文件,任何一方都没有依赖任何人(无论是否本议的立约方)的任何声明、陈述、保证或共识(无论是否因疏忽或无意造成),并没有因此获得任何无补偿,除本协议明文规定除外。惟一因违反保证的补偿,是根据本协议的提及的违反条文。尽管上述,条文13不可被视作可逃避因欺诈性失实陈述或有欺诈性隐瞒事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14 |
合约双方关系 |
|
|
14.1 |
本协议不会被理解为双方有任何形式的合伙或法律关系,并就对方的行事或不行事负上法律责任,或不会 被理解为授权对方作其代理人。任何一方均不可以对方名义作出使对方受约束的陈述。 |
|
|
15 |
发报及品牌 |
|
|
15.1 |
邓白氏可以在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下,向报界发表声明或用任何方法公布本协议或其内容。根据本条文,客户必须给予邓白氏可收回的、不须缴付专利费用的使用权,或免除邓白氏因使用客户的标志、商标及/或商号侵犯了第三者利益,并补偿邓白氏因此所受到的所有声诉。这些赔偿包括邓白氏所有因此声诉而需要承担的所有损失、讼费(包括律师费)及开支。 |
|
|
16 |
次合约及转让 |
|
|
16.1 |
客户在未取得邓白氏书面通知前不可以转让此协议予第三者。邓白氏有惟一酌情权转让或分判协议内任何或所有责任予第三者。 |
|
|
17 |
变更 |
|
|
17.1 |
除非有书面明确表示要修改本协议外,并经双方代表签订,否则双方就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无任何约束力。 |
|
|
18 |
宽免及附加补偿 |
|
|
18.1 |
本协议的权利及补偿只可以经由双方代表用书面明确表示才可作出宽免;宽免权会因应所提及的特殊情况才有效。 |
|
|
18.2 |
除非明确表示邓白氏的权利或补偿为独有权利或补偿,否则邓白氏行使此权的利益不会影响其他权利及补偿。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此权利或补偿,均不会构成已宽免此权利或补偿。 |
|
|
18.3 |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协议列明的权利或补偿是附加的,而且并不是豁免于源自普通法或衡平法或按本协议的权利及补偿。 |
|
|
19 |
可以分开 |
|
|
19.1 |
假若本协议有任何条文,无论任何原因被任何有司法权限的法院裁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以执行,该条文将会在不影响其他条文之有效性的情况下被分开。假若协议内有关履行合约的基本条文被裁定无效,客户及邓白氏必须为此无效性作出补救,并立刻进行真诚商讨。 |
|
|
20 |
语言 |
|
|
20.1 |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书就。若两种文本之间出现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
|
|
21 |
适用之法律及司法权限 |
|
|
21.1 |
本协议将会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及诠释,而合约双方均同意遵守香港法院非专用的司法权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