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发网 - 3.3 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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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指南



2008年4月1日
3.3 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3.3.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报验机构 )

只有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检验检疫局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

3.3.2  代理事项

代理报验机构负责与检验检疫局联系,落实检验时间,协调检验检疫局对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并代委托人交纳检验费。

3.3.3  委托书

委托人必须与代理报验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及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许可权和期限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