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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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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贸易发展局
   
2012年5月10日
5.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5.1.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a)  申请登记的材料

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登记成功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b)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的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其它外汇业务的基础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帐户中对外支付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以及办理其他各类外汇业务,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相关当事人出示IC卡。IC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一年核定一次,对于未能按时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管局将其外汇登记状态设置为暂停状态,经外管局处罚补办年检后方可恢复外汇业务。

(c)  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管局备案,持IC卡变更外汇登记相关资讯。

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经营,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清算后3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d)  特殊类型的登记

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将获得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外管局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将此类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现有制度,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后,境内企业方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5.1.2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a)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到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b)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可从其结算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其中,(1)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2)企业中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指定银行兑付。(3)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

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其境外总(母)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证明等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c)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单位应按照出口合同报关单成交总价足额收汇,其中,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收汇实行按合同管理方式,出口单位应收的外汇理论上等于合同定明的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差。一般情况下,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核销;远期收汇(出口合同中订明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项下出口的,必须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远期出口合同等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前,必须上网交单。交单一周后,登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网上报审子系统,作网上核销报审,如未能通过自动审核,出口单位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报关单、盖有公章的核销资讯登记表一式两联等资料(正本)到外管局办理人工审核核销手续。

2008年7月外管局出台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待核查帐户纳入外汇帐户执行资讯系统。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进行出口电子资料联网核查,并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待核查帐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以及经外管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帐户之间不得划转。帐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5.1.3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a)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项目

  • 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 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 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和其他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金管理

  • 外国投资者可凭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帐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帐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它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管局核准,还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保留外汇,在资本帐户收支范围内可以向银行申请结汇或者直接付汇。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管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

  •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管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许可权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管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管局核准。

  • 资本金帐户的资金可以用作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管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金融信贷管理

  •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 企业签定借用外债合同后,需及时到外管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管局回馈。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管局核准(银行除外)。

  • 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允许开立外债专户及外债转贷款帐户,外债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为该笔登记外债的资金;支出为贷款合同规定的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管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结汇需经外管局批准。

  • 规范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境外机构履约偿付的外汇均不得结汇。

  • 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

  • 境内银行可在外管局核定的指标内自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对外担保,无需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品质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境内银行需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若符合外管局规定可申请核定余额指标,无需逐笔申请核准,其他情况应逐笔审批。

贸易信贷管理

  • 预收货款。2008年7月14日,企业在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取预收货款,必须按照规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与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出口及预收货款外债注销手续。企业应在外管局核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或临时额度内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境内划转或对外支付。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指外管局按照核定的预收货款比例,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和预收货款登记情况,通过系统生成的、可回圈使用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

  • 延期付款。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企业进口延期付汇实行新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将合同约定或实际付汇日期迟于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货到汇款项下延期付汇全部纳入贸易信贷登记范围,扩展了延期付汇登记的范围,改变了原来延期付汇登记区分时间和金额分别办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登记的做法。新办法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对延期付汇情况进行登记和审核。

  • 贸易信贷资产登记管理(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在将企业贸易融资纳入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分别自2008年11月15日和12月1日起,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资产,即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汇,由企业通过国家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 预收和延付货款比例与结汇额度调整。根据形势的变化,依据真实性、便利化、区别对待和管理与服务统一的原则,取消以前不论预收金额和延付金额大小,一律纳入结汇额度的规定,对企业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均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明确了控制比例的定义与组成,设定了许可权,并进一步将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的比例设定为30%。2011年又将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调减至20%,预付货款比例提高到50%。

发行股票收入外汇

  • 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应开立境外专用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发股和上市募集的资金及存放境外资金产生的收益,支出用于调回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的支出等。境外专用外汇帐户的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发股和上市(含增发)后,应到外管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间是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原则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应当开立境内股票专用帐户,收入范围为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经常项下的外汇支出、经外管局批准的结汇、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及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境外运用等。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申请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外汇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向所在地外管局提供相关文件。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汇发10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管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季向所在地外管局报告境外专用外汇帐户的使用情况。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可以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开立专户(或使用已有专户)保留外汇。未经所在地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b)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项目

    • 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份资金汇出。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资金汇出。

    • 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 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 投资性企业外汇资本在境内增加投资。

    •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 贷款偿还: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核准制度。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管局不予核准。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应当写明偿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方法、计息天数等内容)、税务证明(3万美元以上)、最近5个工作日内日银行对帐单(以现汇还本付息)向外管局申请,经外管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 对外担保必须经外管局批准,并到所在地的外管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对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履约仍须外管局逐笔批准。

  • 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无需由外管局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在向外管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按照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前期费用汇出仍需外管局核准。

  • 境内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外管局申请,在核准额度内,可以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但必须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帐户,并通过该帐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划转。

  • 企业依法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清算所得额,经外管局批准后,可以向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指定银行。

  • 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核准,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核准件,作为再投资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 外方投资者依法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可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外的手续(包括从外汇帐户支付或购汇支付),或经外管局批准后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 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及其它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

  •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在境内投资,须向外管局申请核准。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实际出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出具减资后验资报告。向外管局申请资金汇出核准,可向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c)  资金划转

  •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所投资企业之间不得划转外汇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外汇管理总局批准。

  • 除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能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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