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
1.5.1 對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
根據目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某些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有如下的要求:
(a) 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合資商業企業,最低註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爲500萬元人民幣。
(b)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c)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d) 合資旅行社註冊資本最低250萬元人民幣。
(e) 從事廣告業的合資企業,其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美元。
(f) 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g) 國際貨運代理合資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h) 印刷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i) 電信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跨省區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外資;經營跨省區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j) 外商投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k)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l) 外商設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人民幣。
1.5.2 對出資期限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對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做出了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