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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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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12年5月10日
2.2 一般貿易管理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貨物的貿易。海關按照一般貿易進行統計的範圍包括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境內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以及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

2.2.1  配額及許可證管理

中國加入WTO後,配額及許可證限制等直接管理的手段已大幅度減少。按照入世承諾,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膠、汽車輪胎、部分稅號汽車及其關鍵件的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同時,由於WTO成員對中國的部分產品取消出口限制(如紡織品),中國的相關出口產品的配額及許可證亦同時取消。中國還改革了農產品的進口管理制度,對小麥、糧食、棉花等大宗農產品由絕對配額管理改爲關稅配額管理。

入世後,中國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進出口管理措施,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了《外貿法》等,重新規範了貨物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事務。

(a)  進口配額及許可證

根據新修訂的《外貿法》,中國將進口貨物、技術,分為禁止進口的貨物、技術;限制進口的貨物、技術;自由進口的貨物、技術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其中,政府對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屬於自由進口的貨物、技術,進口不受限制,但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屬於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並公佈其目錄。進口屬於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一般貿易進口屬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須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商品,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經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予以許可,方可進口。

為配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國對部分外商投資進口管理的文件進行了修改。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以及為生產內銷產品或為國內銷售進口屬於配額及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規定申請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投資額內進口屬於投資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免領《進口自動許可證》。加工貿易進口屬於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外,一律免領進口許可證。

(b)  出口配額及許可證

中國對少數國內供應短缺或者需要保護的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以及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限制,對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一般貿易方式下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須根據批准的出口配額證明,申請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憑出口合同申請出口許可證。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屬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經商務部批准下達計劃後,才可到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對出口配額有償招標、有償使用和無償招標的商品,須經投標並獲得中標數量後申領許可證。

2.2.2  外匯管理

中國對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度,並實行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外匯收入應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支出則到指定銀行購買或兌付。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007年8月,中國政府取消強制結售匯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8月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中,取消了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規定,提出「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2010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於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在一般貿易方式下,企業進口商品,可以憑進口合同、進口報關單等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從外匯帳戶支付或購匯支付貨款。企業出口商品,同樣需要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2.3  徵稅與免稅管理

(a)  進口徵稅

中國對於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某些貨物還需要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b)  出口徵稅和退(免)稅

  • 關稅:除了少數原材料和重要物資外,中國對絕大多數商品不徵收出口關稅。

  • 增值稅和消費稅:除了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技術以外,中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政策,即出口環節不必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並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已徵稅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免)稅;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對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目前,出口退稅政策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並且統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2.2.4  海關對企業的分類管理

(a)  管理類別

根據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對AA類企業,除享受A類通關便利措施外,海關還將實行信任放行,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在辦理海關事務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查驗;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的監管措施。

針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C類和D類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b)  類別審定

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由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審定,符合AA類條件的企業經向主管海關申請並經海關審核確定後,可以享受海關實施的AA類企業管理待遇。

(c)  對企業影響

由於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海關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辦法》實施後,對進出口企業、報關企業以及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A類企業,海關實施「屬地報關、口岸驗放」,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在進口貨物起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提前辦理報關手續,優先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加急通關手續,按規定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或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報核等手續,優先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優先組織對報關員的報關業務培訓和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

對AA類企業,除享受A類通關便利措施外,海關還實行信任放行,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事務的疑難問題,報關單電子資料經電子審核後直接進入現場驗放環節辦理覆核、驗放手續,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查驗等通關便利措施。

對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而對C、D類企業,海關則要在審單、查驗、核查等通關、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後續管理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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