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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商指南



2008年4月1日
2.3 加工貿易管理

加工貿易,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後,將製成品複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製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

2.3.1  加工貿易審批管理

(a)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根據《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必須事先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而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b) 審批機關

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其進口原料屬於中國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地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其他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註冊地的外經貿部門審批(可以是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授權的地、市、縣級外經貿部門)。

(c) 申報時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 經營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

  • 商務部出具的加蓋有印章的《備案登記表》(複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 加工企業註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 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定(合同)正本。

  • 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 如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須同時提供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能說明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確認已建成投產,投資方資金已如期到位,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文件。

  • 開展進口料件屬於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准文件。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製成品屬於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製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d) 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批

外經貿加工貿易審批部門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複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並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是企業向海關等部門辦理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相關手續的有效證明文件。同時,審批機關審核企業所申報的單耗,填製《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製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並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供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

2.3.2  海關監管

(a) 備案登記

經商務部門批准經營加工貿易後,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加工貿易合同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生產加工企業應到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申請,註冊企業編碼。經營企業到主管海關登記備案時,須填寫加工生產企業的海關登記編碼。如果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同時從事加工生產(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企業的海關註冊登記編碼即為加工生產企業編碼,生產企業無需再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b)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c) 保稅監管

  • 保稅制度:在海關加工貿易管理制度下,境內企業進口的料件,無論是用外匯購買還是由外商提供,海關均准暫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根據出口成品實際耗用的進口料件數量,免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徵收稅款並加徵緩稅利息,如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徵出口關稅。

 

全額保稅:對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項下進口的料、件,進口時予以全額保稅;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進口時予以全額保稅;外商提供的進口料、件,進口時予以全額保稅。

定額徵稅:對不具備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對口合同的進料加工,其進口的料、件,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徵免稅比例表》規定的比例保稅。海關核發《加工手冊》時,批註企業徵免稅的比例。

全額徵稅、出口退稅: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企業,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全額徵稅,待加工成品複出口後,對實際所耗用部份,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 企業分類管理:中國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類、B類、C類、D類。其中,A類企業是經海關批准,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電腦聯網管理並且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B類企業是經海關認定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C類企業是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D類企業是經海關認定有走私行為或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企業。商務部對外公佈加工貿易分類管理商品目錄和A類、C類、D類企業名單及其調整情況,對B類企業不具體列名。

  • 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對A類企業和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由海關保稅監管,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不需要繳納稅款保證金。具備條件的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經海關實地勘查批准後,設立保稅工廠。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為儲存備料加工進口料、件,可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庫。

對B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度。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須憑加工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簽發的《開設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繫單》,向加工生產企業所在地中國銀行申請辦理保證金台帳設立手續,中國銀行為企業設立台帳並簽發《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經營企業及其主管海關憑此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企業雖設立台帳,不必繳納保證金。

對開展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和C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管理制度。企業在辦理銀行保證金台帳時,將保證金存入海關在中國銀行設立的特定帳戶,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加工出口並辦理核銷後,中國銀行憑海關開具的台帳核銷通知單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並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對在合同規定的加工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經批准轉內銷的,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利息轉為稅款和緩稅利息。企業因故無法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的,可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辦理海關備案手續。未能取得中國銀行出具的稅款保付保函的企業應以現金、轉帳支票、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稅款保證金。中國銀行台帳業務點收到保證金保付保函或保證金後,開具《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或《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通知單》。企業憑上述《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或《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通知單》和保付保函等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手續。

對D類企業,商務部主管部門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

 

- 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7年7月23日聯合發佈第44號公告,公佈新一批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對列入限制類的商品將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管理。企業按照海關管理類別繳納台賬保證金。A類和B類企業繳納50%的保證金;C類企業繳納按全部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100%計征保證金。此次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政策調整,對東部和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政策:東部地區新設立的外貿企業,不予批准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中西部地區A類和B類加工貿易企業繼續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空轉管理。繳納保證金具體操作辦法仍按《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台賬"實轉"聯繫配合辦法實施細則》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現金、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台賬保證金。

 

(d) 報關

  • 進出口申報:經營企業須填寫《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提供提貨單、運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

  • 接受查驗: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報關員必須在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

  • 繳納關稅、保稅貨物監管手續費:企業須繳納進口料、件的海關監管手續費;對於定額保稅和全額徵稅的貨物,須根據報關單證所批註徵、減免稅情況,繳納稅款;對於全額保稅進口貨物和加工返銷出口貨物,不須繳納稅款。

  • 海關放行:手續完備後,海關在有關貨運單據和其中一份報關單上簽蓋「放行章」。

(e) 出口核銷

  • 製成品返銷期限

    經營企業必須按《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規定的期限加工、返銷製成品並辦理核銷手續。出口製成品返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製成品返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因客觀原因確需延長製成品返銷期限,須在規定的製成品返銷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再向海關憑批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 核銷手續

    合同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經營企業經外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持《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印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進口料件使用表》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如屬加工貿易台帳管理的合同,先由海關打出《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銀行根據海關聯繫單開出《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海關據《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辦理核銷或核銷結案手續。出口核銷後的30天內企業應將海關的核銷通知單報原審批機關核銷備案。如企業將加工的產品,存入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區,企業憑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區主管海關的回執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持海關出具的單證向銀行辦理保證金台帳核銷手續。

2.3.3  料件及成品內銷

企業保稅進口的料件應全部加工複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保稅進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內銷,須報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增值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企業應補辦審批手續,並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及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核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下稱《內銷批准證》),並在其《內銷批准證》備註欄註明相應進口許可證名稱及其號碼,海關憑《內銷批准證》及其備註攔中註明號碼的有效許可證等辦理加工貿易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確實無法提交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可向企業出具《內銷批准證》,主管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稅款利息,並處進口料件案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後,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

2.3.4  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

經營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後複出口,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海關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企業不得結轉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

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採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登記手冊》後,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後,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辦理轉關手續時,一律由調入企業到調入地海關再次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向指定的中國銀行申請設立保證金台帳;調出企業憑調入地主管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到調出地海關辦理中間產品轉關運輸,然後憑調入地主管海關的回執到調出地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和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手續。

2.3.5  辦理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進口原輔材料、零部件等後,憑海關核簽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登記手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證明」,並持此證明向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加工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若需要委託其他企業加工的,則由出口企業將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據此辦理免徵加工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機關予以補稅和處罰。

2.3.6 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

為了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支援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前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於2001年10月25日發佈了《實施電腦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對海關批准實施聯網監管的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實行較為簡便的管理制度。

根據《辦法》,對聯網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聯網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取消合同審批,只審定聯網企業的加工貿易資格、業務範圍和加工生產能力。

聯網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應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證明材料和業務申請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海關對企業實施聯網監管的驗收合格證書、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聯合年檢合格記錄(不包括新批准設立尚未到年檢期的企業)、加工企業註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聯網企業上年度加工貿易出口情況的證明材料(報關單複印件或加工貿易合同核銷表);企業的基本情況及對進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簡要文字描述、經營範圍清單等。

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聯網企業申請後,對非國家禁止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一般予以批准並簽發《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為聯網企業建立加工貿易電子帳冊,實施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在海關建立了電子帳冊後,即可在核准的範圍內進口料件、出口製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