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全國質量、計量、進出口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物檢疫和認證認可和標準化等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該局是2001年4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仍分別設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總局的垂直管理。
3.1.2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對象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對象包括進出境的商品(包括動植物產品)、運載商品、動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出入境人員等。
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佈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目錄》),於2005年1月進行了重新調整,並根據外貿形勢作定期調整。《目錄》包含了必須實施法定檢驗檢疫的絕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運輸設備。對於某些不在目錄之內,臨時出現問題的商品,在一定時間內也必須接受法定檢驗檢疫。對外貿易合同要求實施檢驗檢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檢驗檢疫之列。
3.1.3 出入境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
中國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實行「先報檢,後報關」的通關模式。對實施進出境檢驗檢疫的貨物,使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後,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據以驗放貨物。然後,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檢疫證書,供企業或有關方面對外索賠。對出境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作為海關核放貨物的依據;同時,國外要求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書的,根據對外貿易關係人的申請,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書。不合格的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對列入《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對未列入《目錄》範圍的進出口貨物,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另有文件規定外,如海關需要企業提供有關進出口貨物數量等檢驗證明時,也可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認可或審批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明。
檢驗檢疫程序一般包括:報檢、受理報檢、計/收費、檢驗檢疫、衛生除害處理及簽證放行六個環節。

3.1.4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內容
(a) 進出口商品檢驗
- 檢驗內容合格評定程序
根據最新修修訂的商檢法,進出口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中國對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合同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並約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國家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膠、廢木製品、廢紡織品等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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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
對於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如果屬於《目錄》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局檢驗的,必須經過檢驗檢疫局或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准用於盛裝出口商品。
中國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行危包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生產企業須向檢驗檢疫局登記,申請辦理出口質量許可證。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檢驗檢疫局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後,方能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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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免驗
《商檢法》規定,凡列入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免予檢驗。
申請免驗的進口商品的國外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認可或者有認證協定的有關機構實施考核,並獲得其頒發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認可的質量體系評審,獲得其頒發的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涉及安全、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進出口商品不能申請免驗。檢驗檢疫局對獲准免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發現有質量問題的不予辦理免驗放行手續。
(b) 動植物檢疫
- 檢疫的對象
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必須經過動植物檢疫。
- 中國禁止進境的動植物
中國禁止下列各物進境: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
- 進境檢疫
中國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收貨人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並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定之前辦妥檢疫審批手續。貨物到達口岸後,應立即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疫不合格或需進一步檢疫監管的貨物,視情況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做出的退回、撲殺或衛生除害等措施。
- 出境檢疫
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在生產、加工、存放過程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監管。出境前,申請人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 過境檢疫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含轉運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申辦《動物過境許可證》。
- 攜帶、郵寄檢疫
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如果屬於《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簡稱「名錄」)的,將被退回或銷毀;屬於「名錄」之外的,須經檢疫後放行。
- 運輸工具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實施現場檢疫。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消毒處理。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符合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對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c) 衛生檢疫與處理
- 衛生檢疫的內容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生物材料和屍體(骸骨)以及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物品等實施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
- 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檢疫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出境的,須在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 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
檢驗檢疫機構可能要求入出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可以隔離留驗患有鼠疫、霍亂、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並阻止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要求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員留驗或發給就診方便卡等。
- 國境口岸入出境交通工具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必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包括:監督和指導對齧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採取必要措施。
- 衛生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發現傳染病媒介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
3.1.5 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制度
(a)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中國於2002年5月1日起實施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中國強制認證實現統一目錄、統一標準、統一標誌、統一收費標準。中國強制認證標誌(CCC)實施後,取代原來實行的「長城CCEE」標誌和"CCIB"標誌。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認證標誌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誌。),認證標誌是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b) 涉及強制認證(CCC)標誌的產品
被列入第一批強制執行範圍內的產品共19大類,132種產品。
電線電纜(共5種)
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用電器裝置裝(共6種)
低壓電器(共9種)
小功率電動機(共1種)
電動工具(共16種)
電焊機(共15種)
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共18種)
音視頻設備類(不包括廣播級音響設備和汽車音響設備)(共16種)
資訊技術設備(共12種)
照明設備(共2種)(不包括電壓低於36V的照明設備)
電信終端設備(共9種)
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共4種)
機動車輛輪胎(共3種)
安全玻璃(共3種)
乳膠製品(共1種)
農機產品(共1種)
醫療器械產品(共7種)
消防產品(共3種)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共1種)
2005年增加
裝飾裝修產品(共3種)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共4種,包括第一批目錄中的1種)
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共11種)--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
2006年3月1日起對童車、電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彈射玩具、娃娃玩具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2007年6月1日起,這六類產品凡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強制性產品目錄可登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
http://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default.shtml
(c). 強制認證(CCC)標誌申請流程
- 認證申請和受理;
- 型式試驗;
- 工廠審查;
- 抽樣檢測;
-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 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3.1.6 檢驗檢疫鑒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物件外,對外貿易關係人、國外機構、執法司法仲裁機構,可以委託或指定檢驗檢疫局,對出入境貨物、動植物及其包裝、運載工具和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檢疫或鑒定,並簽發有關證書,作為辦理入出境貨物交接、計費、通關、計納稅、索賠、仲裁等的有效憑證。
3.1.7 一般原產地證與普惠制產地證簽證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官方機構,同時也是中國政府授權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唯一機構。出口企業可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
3.1.8 出入境檢驗檢疫與加工貿易
(a)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來圖來樣製作的進出口商品檢驗
對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進出口商品,由商品所有方或委託加工單位自行檢驗,如有爭議,可申請商檢機構辦理鑒定業務。對來樣來圖製作,如原材料、零部件均由國外提供的,仍按來料加工同樣辦理;如國外只提供來樣、來圖而有關原材料和零部件均由國內生產加工方負責的,則等同於一般進口貿易,按商檢機構一般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要求辦理,即屬於《目錄》內的商品,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由商檢機構負責檢驗出證,對於《目錄》外的出口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合格後出口;如來樣來圖方與生產加工方有爭議的,可申請商檢機構辦理鑒定業務。
(b) 外資企業生產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內銷產品辦理檢驗手續
商檢機構對外資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產品,凡在中國境內(除港、澳、台地區)銷售的,應視同進口,在銷售前應向商檢機構辦理一次性登記手續,但如登記後產品的品種規格、所用原材料及產品質量成份等有變化時、必須重新登記。
對於《目錄》內的內銷產品,凡涉及安全或衛生方面的,銷售前必須向商檢機構或國家主管部門報驗、經檢合格發給合格證明後才可銷售。
商檢機構對上述各類內銷產品,得視情况需要,隨時進行必要的下廠抽查檢驗,市場抽樣調查,對產品質量低劣、重量、數量不足、包裝不良或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而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產品,簽發"不准銷售通知書",不准在中國境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