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實施法定檢驗檢疫的商品
從《目錄》可以瞭解到哪些商品必須實施進境或出境檢驗檢疫,以及應實施檢驗檢疫的內容。中國發佈有各種商品的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對於這些商品的檢驗檢疫依據、檢驗檢疫方式、檢驗檢疫項目和檢驗檢疫程序等,有具體的規定。
3.2.2 檢驗檢疫技術標準
檢驗檢疫局依據下列標準實施檢驗: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3.2.3 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a) 進口食品檢驗
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衛生監督檢驗。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按食品危險性等級分類進行管理,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准進口。
(b) 出口食品檢驗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加入藥物的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c) 進口食品、動植物產品衛生註冊管理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調整並公佈《進出口食品和動植物產品檢疫衛生註冊目錄》。這些產品主要包括經過加工可以直接食用的各種食物,如罐頭、飲料、酒類、調味品等,還包括一些食品的半成品及原料,如肉類、水產品、蔬菜等。
國外食品生產企業可通過其所在國的食品衛生主管當局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檢疫衛生註冊資格,並將其列入准許對華出口的國家和企業名單中,發給各企業一個專用的檢疫衛生註冊代號。
(d) 出口食品、動植物產品衛生註冊、登記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貯存的企業都必須首先取得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然後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註冊、登記,發給註冊證書或登記證。未取得註冊證書或登記證的,不能加工、生產或貯存出口食品;如果企業需要向國外申請註冊、認可,須由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後統一對外辦理手續。未取得有關進口國批准或認可,企業也不能向該國出口食品。
3.2.4 機電產品檢驗監管
(a) 機電產品的範圍
在原外經貿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編製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統計工作手冊(一九九九年版)》中,列出了「機電產品的目錄」。檢驗檢疫局在對進出口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工作中,對機電產品的範圍界定是以該手冊中的「機電產品目錄」為依據的。
(b) 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
- 分類監管: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平,將出口企業分為四類,實行分類檢驗監管:
| — |
免驗企業:已取得免驗證書的出口機電產品免於檢驗; |
| — |
一類企業:出口批次檢驗率10-30%; |
| — |
二類企業:出口批次檢驗率40-70%; |
| — |
三類企業:出口批次檢驗率100%。 |
- 出口產品的檢驗原則依據:出口機電產品涉及到的安全、衛生、環保等有強制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得低於國家的強制性標準規定;對其他項目,可以按貿易合同約定執行。
- 認證管理:檢驗檢疫局對於機電產品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實行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實行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證管理,起到方便出口的作用。並鼓勵出口企業取得ISO9000、ISO14000等體系認證。對於取得CNAB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可免於出口質量許可證工廠條件審查,並可作為實施分類檢驗的條件。
- 出口成套設備的生產企業註冊制度:中國要求並鼓勵出口成套設備的生產企業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對於已通報和註冊登記的出口成套設備,檢驗檢疫機構義務提供技術指導,幫助企業解決生產製造過程中的技術銜接、國外質量要求、國際貿易慣例要求等問題,並採取共同檢驗方式進行檢驗,並按共驗方式收費。
(c) 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的有關規定
- 自2003年8月1日起,中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CCC標誌),原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電工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同時廢止。原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標誌(CCIB標誌)和原電工產品安全認證標誌(長城標誌)被CCC取代。凡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CCC"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不得進口和銷售。
- 舊機電產品進口規定:對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進口舊機電產品不予備案。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和到貨檢驗,並以到貨檢驗為准。其他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對需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簡稱《備案書》)。對不需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簡稱《免預檢驗證明書》)。進口舊機電產品運抵口岸後,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或者《備案書》(正本)、《裝運前預檢驗報告》(正本)和《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單證辦理進口報檢手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核查單證,必要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實施現場查驗,符合要求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並在《入境貨物通關單》上註明為舊機電產品。
3.2.5 藥品檢驗監管
藥品的檢驗監管由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a) 進口藥品檢驗監管
- 進口藥品註冊
中國對進口藥品實行註冊審批制度。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進口藥品的生產廠必須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要求。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必須獲得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註冊批准和上市許可,並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
進口藥品註冊,須由國外制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註冊代理提出申請,填寫《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表》連同規定的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國外制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註冊代理必須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
對於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經過質量復核和組織臨床研究結束後,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進口藥品註冊證》是國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註冊、進口和銷售使用的批准文件。
- 進口備案
藥品必須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且進口藥品的企業應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若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的式樣和內容有改變,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備案。
- 報檢
檢驗機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是已註冊藥品的口岸檢驗機構。進口藥品必須從口岸藥品檢驗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組織進口,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受理檢驗從其他口岸進口的藥品。
報檢程序:進口藥品到達口岸後,進口企業須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註冊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藥品檢驗所報驗,並報送相關資料。口岸藥品檢驗所經過檢驗後,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並對符合規定的藥品,簽發《進口藥品通關單》,對不符合規定的藥品,出具不准進口的檢驗報告書。
複驗及爭議仲裁:進口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三十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複驗;如對複驗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複驗結果三十日內向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仲裁檢驗。
(b) 出口監督與檢驗
- 藥品生產環節監督
生產許可:在中國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質量認證:藥品生產企業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 出口檢驗
關於藥品出口檢驗,企業可以委託衛生部門設立的藥品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的標準一般依據出口合同的要求。
3.2.6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監管
(a) 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分類管理。轉基因生物包括:
- 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 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 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 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b) 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 安全等級Ⅰ:尚不存在危險;
- 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
- 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
-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c) 標識管理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公佈標識管理目錄,凡是列入目錄並用於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
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 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 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 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 棉花種子
- 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d) 進境檢疫
農業轉基因生物引進,首先應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依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三種不同用途分別提交相應材料,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及批准進口文件。沒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憑批准文件進行入境檢驗。經檢驗檢疫合格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據以驗放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