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委託代理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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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機構(以下簡稱代理報驗機構)
只有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且向所在地質檢總局辦理代理報驗註冊登記手續、取得質檢總局簽發的《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機構註冊登記證書》的企業法人,才有資格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質檢總局不受理未經註冊登記的代理報驗機構的代理報驗業務。
3.3.2 代理事項
代理報驗機構負責與質檢總局聯繫,落實檢驗時間,協調質檢總局對有關事宜的調查和處理,並代委託人交納檢驗費。
3.3.3 委託書
委託人必須與代理報驗機構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性質及經營範圍,代理報驗機構的名稱、地址及代理事項,以及雙方責任、許可權和期限等內容,並應加蓋委託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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