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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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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12年5月10日
3.3 委託代理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3.3.1  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機構(以下簡稱代理報驗機構)

只有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且向所在地質檢總局辦理代理報驗註冊登記手續、取得質檢總局簽發的《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機構註冊登記證書》的企業法人,才有資格代理進出口商品報驗。質檢總局不受理未經註冊登記的代理報驗機構的代理報驗業務。

3.3.2  代理事項

代理報驗機構負責與質檢總局聯繫,落實檢驗時間,協調質檢總局對有關事宜的調查和處理,並代委託人交納檢驗費。

3.3.3  委託書

委託人必須與代理報驗機構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性質及經營範圍,代理報驗機構的名稱、地址及代理事項,以及雙方責任、許可權和期限等內容,並應加蓋委託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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