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增值稅
流轉稅的一種,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徵收。凡在中國境內從事貨物銷售或進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和個人,都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都需要交納增值稅。
(a)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中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執行不同的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稅納稅人,規定標準是: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
一般納稅人主要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生產企業,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對於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被視同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b) 增值稅計稅方法
-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法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徵稅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抵扣進項稅額。其中商業企業適用的徵收率為4%,其他適用的徵收率為6%。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 x 徵收率(4%或6%)
此外,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經過批准設立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貨物,無論其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也按簡易辦法,適用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同時,銷售舊貨暫可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
對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餘額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 - 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 x 適用稅率
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
進口貨物計稅方法
對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不抵扣任何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 x 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如果納稅人進口消費稅應稅貨物,在組成計稅價格中還將加上應納消費稅稅額。
(c) 增值稅稅目稅率
中國的增值稅採用基本稅率(17%)再加一檔低稅率(13%)的模式。低稅率適用於納稅人銷售或進口某些貨物,包括:糧食、食用的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貨物等。
(d) 出口貨物退(免)稅
中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必納稅。對於以前納稅環節已納稅款,因應不同種類的貨物,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還。
(e) 增值稅專用發票
(f)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但具體的納稅期限,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4.1.2 消費稅
是對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14類應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徵收的一個稅種,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上述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a) 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b) 消費稅稅目稅率
2006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從4月1日起,對國內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消費稅共設14個稅目,稅率從最低3%至最高50%。調整前後的消費稅稅目、稅率如下表:
消費稅稅目、稅率新舊對照表
|
調整前消費稅稅目(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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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消費稅稅目(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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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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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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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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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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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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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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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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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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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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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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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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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調整 |
| 捲煙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含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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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稅率45%;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
捲煙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含增值稅) |
|
比例稅率45%;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
|
| 捲煙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 |
|
比例稅率30%;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
捲煙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 |
|
比例稅率30%;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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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茄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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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雪茄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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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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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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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煙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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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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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酒及酒精 |
|
|
|
二、酒及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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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
| 1、糧食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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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稅率25%;定額稅率每斤(500克)0.5元 |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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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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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薯類白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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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稅率15%;定額稅率每斤(500克)0.5元 |
| 3、黃酒 |
|
噸 |
240元 |
3、黃酒 |
|
噸 |
240元 |
|
| 4、啤酒 |
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 |
噸 |
250元 |
4、啤酒 |
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 |
噸 |
250元 |
|
| |
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 |
噸 |
220元 |
|
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 |
噸 |
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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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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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其他酒 |
|
|
10% |
|
| 6、酒精 |
|
|
5% |
6、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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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三、化妝品 |
含成套化妝品 |
|
30% |
三、化妝品 |
含成套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 |
|
30% |
調整 |
| 四、護膚護髮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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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護膚護髮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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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 其中:香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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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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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貴重首飾 |
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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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貴重首飾 |
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
|
10% |
未調整 |
| |
金銀首飾 |
|
改在零售環節按5%徵收 |
|
金銀首飾 |
|
改在零售環節按5%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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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鑽石及鑽石飾品 |
|
改在零售環節按5%徵收 |
|
鑽石及鑽石飾品 |
|
改在零售環節按5%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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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鞭炮焰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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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鞭炮焰火 |
|
|
15% |
未調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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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品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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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汽油 |
無鉛汽油 |
升 |
0.2元 |
1、汽油 |
無鉛汽油 |
升 |
0.2元 |
改為成品油稅目的子目 |
| |
含鉛汽油 |
升 |
0.28元 |
|
含鉛汽油 |
升 |
0.28元 |
| 八、柴油 |
|
|
0.1元 |
2、柴油 |
|
升 |
0.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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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腦油 |
|
升 |
0.2元 |
政策出台時先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條件成熟後再恢複法定稅額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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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溶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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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
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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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潤滑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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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
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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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燃料油 |
|
升 |
0.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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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航空煤油 |
|
升 |
0.1元 |
暫緩徵收 |
| 九、汽車輪胎 |
|
|
10% |
七、汽車輪胎 |
|
|
3% |
調整 |
| 其中:子午線輪胎 |
|
|
免征 |
其中:子午線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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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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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翻新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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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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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摩托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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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八、摩托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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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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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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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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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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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小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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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小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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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 |
| 1、小轎車 |
汽缸容量在2200毫升(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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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乘用車 |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乘用車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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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缸容量在1000(含)—— 2200毫升(含)以上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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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車 |
|
5% |
|
| |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 |
|
3% |
|
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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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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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越野車 |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含)以上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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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車 |
|
12% |
|
| |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 |
|
3% |
|
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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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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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小客車(麵包車)22座以下 |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含)以上 |
|
5% |
|
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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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 |
|
3% |
2、中輕型商用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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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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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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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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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檔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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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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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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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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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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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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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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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木地板 |
|
|
5%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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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計稅方法
-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以銷售數量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 x 單位稅額。
-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或進口)額 x 稅率。
- 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 x 定額稅率+銷售額 x 比例稅率
(d)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應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納稅期限,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4.1.3 關稅
關稅是由國家海關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貿易性商品、物品徵收的一種稅。
(a) 納稅義務人
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前者應繳納進口關稅,後者應繳納出口關稅。物品的納稅人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進口個人郵件的收件人。
(b) 關稅稅率
進口關稅的稅率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原產於未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貨物或地區的貨物,按普通稅率納稅;原產於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按優惠稅率納稅;目前進口關稅總水平為9.8%。
(c) 完稅價格
一般進口貨物以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為完稅價格。
(d) 計稅方法
關稅的計稅方法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和數量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進出口應稅貨物數量 x 單位關稅完稅價格 x 適用稅率
或
應納稅額=進出口應稅貨物數量 x 適用稅額標準
(e) 關稅繳納
納稅義務人或他們的代理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
4.1.4 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中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行為,就營業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a) 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b) 稅目與稅率
營業稅共設9個稅目,從最低3%(交通運輸費)到最高20%(娛樂業)。
(c) 計稅方法
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 x 適用稅率
(d)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具體的期限。
4.1.5 企業所得稅
(a) 納稅義務人:根據2007年3月公佈的《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b) 徵稅對象: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c) 稅目稅率
-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結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d) 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應納稅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
(e) 納稅申報
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季預繳。納稅人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季度所得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5個月之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設立與其所得沒有實際聯繫的,以實際收益人為納稅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即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5日之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4.1.6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a) 納稅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
- 居民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他們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外籍人士、華僑、港、澳、台同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應就來源於全球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士、華僑、港、澳、台,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且在一個ス|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外籍人士、華僑、港、澳、台同胞。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b) 應稅所得項目、納稅稅率與費用扣除標準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
|
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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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
5%
|
0
|
|
2
|
超過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過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過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過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過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8年3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2,0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辦法:全月應納稅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c) 納稅申報
分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
4.1.7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
(a)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b) 土地增值稅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
- 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 扣除項目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扣除項目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金和費用、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轉讓房地產開發新建的房屋,扣除項目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扣除項目為: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增值稅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如下:
|
增 值 額
|
稅 率
|
|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 |
30%
|
| 增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 |
40%
|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 |
50%
|
| 增值額超過金額200%的部分 |
60%
|
(c)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當於房地產轉讓合同簽定後7日內,攜有關資料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所需提交資料包括:房屋及建築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其他有關資料。
4.1.8 城市房地產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所有的房產,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徵,稅率為1.2%,或者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稅率為12%。房產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4.1.9 印花稅
應稅賃證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收的其他憑證。
4.1.10 車船稅
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
稅 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
|
備 註
|
| 載客汽車 |
每輛 |
60元至660元 |
包括電車 |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 每噸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 每噸
|
24元至120元 |
|
| 摩托車 |
每輛 |
36元至180元 |
|
| 船舶 |
按淨噸位每噸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