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制定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4.2.1 營業稅、增值稅和關稅的有關優惠
(a)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發展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b) 外商投資企業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海關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徵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徵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予以退稅。
(c) 對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d) 對屬於已設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e) 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 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g)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2.2 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原有的優惠政策將被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內容所取代。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進行了統一和規範,確立了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體系,適用於所有的內外資企業,主要優惠政策如下。
(a) 稅率優惠
-
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b) 免稅收入
(c) 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
國家已經規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d) 可扣除和抵免項目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企業的固定資產有一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本法頒佈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設置了過渡期,以保持政策的延續性。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優惠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國家已經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4.2.3 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
(a) 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可自應納額中扣除。
(b) 照合理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c) 取得的合理金額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可自應納稅額中扣除。
(d) 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e) 外籍個人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與中國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為183天),所取得的不是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或負擔,並且不是由僱主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f)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由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4.2.4 中國對中西部開發的有關稅收優惠
設在中國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半」的減免稅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