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登記管理
(a) 申請登記的材料
企業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複印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複印件)、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b) 外匯登記證的使用
企業在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時,須提供外匯登記證和其他材料。企業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時,須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材料。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在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帳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
(c) 外匯登記證的年檢及其變更
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外商投資企業連續兩年不參加聯合年檢,其外匯登記證失效。未經外匯局批准,被註銷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如發生變更企業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併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變更外匯登記證相關內容或更換外匯登記證。
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經營,經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在清算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註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帳戶。
已在註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
(d) 特殊類型的登記
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在支付股權購買對價時,應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將獲得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外匯局憑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將此類企業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現有制度,為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5.1.2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a)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申請材料,可直接到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的部分應當賣給指定銀行。
(b)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企業在規定範圍內的對外支付,可從其結算帳戶餘額中直接辦理,不足的也可按規定以人民幣資金向指定銀行購買外匯支付。其中,(1)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可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2)企業中的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可持證明材料到指定銀行兌付。(3)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
企業以預付貨款方式向其境外總(母)公司或其境外總(母)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港、澳、台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參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進口貨款,可不出具預付貨款保函,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其他關聯公司的證明等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c)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已取消企業收匯前到外匯局的交單環節,允許企業按月、集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企業在貨物出口報關後,可以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進行交單,不再需要專門到外匯局辦理變單(交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手續。待收匯後,企業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等規定的有效憑證一併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
5.1.3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a)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項目
- 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 企業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 企業發行股票收入外匯和其他資本項目外匯。
資本金管理
- 外國投資者可以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以及其開立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離岸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的離岸賬戶中的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
- 外國投資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匯局核准,還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等方式作為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
- 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保留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使用。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 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授權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即外匯局根據相關條件,將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核准權授予符合條件的銀行,由銀行在權限範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外匯局通過被授權銀行對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實施間接監管。資本金帳戶以外的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結匯,仍須經外匯局核准。
- 資本金帳戶的資金可以用作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外債管理
-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 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
- 企業簽定借用外債合同後,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使用外匯資金,實際使用外匯資金後,應按規定向外匯局反饋。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外債,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所有外債的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
- 企業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允許開立貸款專戶,貸款專戶收入的外匯資金只能為登記的外債簽約額。貸款專戶的收入為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外匯貸款的合同款;支出用於貸款協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專戶資金,不需經外匯局批准。
- 規範境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管理。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登記。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餘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 境內註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應納入外債管理。
發行股票收入外匯
- 企業發行股票收入外匯,應開立股票專戶。其收入為外幣股票發行收入,支出用於經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境外發股和上市(含增發)後,應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調回資金的時間是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境外專用外匯賬戶的期限為開立之日起2年。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申請將境外發行股票所募集外匯資金或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申請將其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相關文件。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存放境外的外匯資金,可用於支付匯發108號文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費用、購買開戶銀行發行或銷售的保本型結構性產品、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及經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季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境外專用外匯賬戶的使用情況。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將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專戶(或使用已有專戶)保留外匯。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b)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所有一切資本項目外匯支出都必須經過外匯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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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貸款本金、對外擔保履約用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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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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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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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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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企業外匯資本在境內增加投資。 |
- 貸款償還:國家對外債的償還實行核准制度。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債償還,外匯局不予核准。償還外債本息和費用,應當事先持外債登記憑證、外債合同、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還本付息通知單上應當寫明償還本息總額、計息本金額、利率、計息方法、計息天數等內容)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方可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及費用,經批准後,可以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合同,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
- 對外擔保必須經外匯局批准,並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對外擔保履約須外匯局批准。
- 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局審查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規定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 企業依法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清算所得額,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向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携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指定銀行。
- 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以外匯或者人民幣利潤在境內進行再投資,須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出具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證明,作為再投資的企業辦理工商註冊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有效憑證。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證明,允許企業從其外匯結算帳戶或外匯資本金帳戶中支付。
- 外方投資者依法分配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可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銀行辦理匯出境外的手續(包括從外匯賬戶支付或購匯支付),或經外匯局批准後可在境內進行再投資,享受外匯投資待遇。
- 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應當提供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增資的有關文件及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 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投資在境內投資,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 企業註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後,向企業簽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投資款境內劃撥審批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以辦理外匯帳戶資金劃撥手續。
(c) 資金劃轉
-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與其所投資企業之間、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不同所投資企業之間不得劃轉外匯資金。如遇特殊情况、須經外匯管理總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