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登記管理
(a) 申請登記的材料
企業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註冊地外管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複印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及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登記成功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
(b)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的使用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是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資外匯登記、變更及其它外匯業務的基礎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帳戶中對外支付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以及辦理其他各類外匯業務,均應向外匯指定銀行或相關當事人出示IC卡。IC卡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一年核定一次,對於未能按時參加外匯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管局將其外匯登記狀態設置為暫停狀態,經外管局處罰補辦年檢後方可恢復外匯業務。
(c) 外匯登記變更、註銷
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如發生變更企業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併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管局備案,持IC卡變更外匯登記相關資訊。
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經營,經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在清算後3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註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帳戶。
已在註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
(d) 特殊類型的登記
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在支付股權購買對價時,應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將獲得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外管局憑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將此類企業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現有制度,為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在境內居民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變更手續後,境內企業方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手續。
5.1.2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a)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申請材料,直接到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b)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企業在規定範圍內的對外支付,可從其結算帳戶餘額中直接辦理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其中,(1)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可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2)企業中的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可持證明材料到指定銀行兌付。(3)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
企業以預付貨款方式向其境外總(母)公司或其境外總(母)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參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進口貨款,可不出具預付貨款保函,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其他關聯公司的證明等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c)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貨物報關出口後,出口單位應按照出口合同報關單成交總價足額收匯,其中,加工貿易項下出口的收匯實行按合同管理方式,出口單位應收的外匯理論上等於合同定明的出口總額與進口總額之差。一般情況下,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出口核銷;遠期收匯(出口合同中訂明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的)項下出口的,必須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遠期出口合同等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出口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後6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手續。
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核銷前,必須上網交單。交單一周後,登陸出口收匯核銷企業網上報審子系統,作網上核銷報審,如未能通過自動審核,出口單位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單專用聯、出口報關單、蓋有公章的核銷資訊登記表一式兩聯等資料(正本)到外管局辦理人工審核核銷手續。
2008年7月外管局出臺出口收匯聯網核查辦法,企業出口收匯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待核查帳戶納入外匯帳戶執行資訊系統。外匯指定銀行對企業出口收匯(包括出口項下境外收匯和符合規定的境內收匯,含預收貨款)進行出口電子資料聯網核查,並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帳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在核查系統中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可收匯額範圍內進行收匯核注。待核查帳戶收入範圍限於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後方可辦理,其支出範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後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以及經外管局批准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帳戶之間不得劃轉。帳戶餘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5.1.3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a)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項目
資本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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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可憑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帳戶,以及其開立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離岸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的離岸帳戶中的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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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它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管局核准,還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本企業資本;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等方式作為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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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保留外匯,在資本帳戶收支範圍內可以向銀行申請結匯或者直接付匯。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管局申請,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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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授權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即外管局根據相關條件,將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核准權授予符合條件的銀行,由銀行在許可權範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外管局通過被授權銀行對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實施間接監管。資本金帳戶以外的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結匯,仍須經外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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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帳戶的資金可以用作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管局批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金融信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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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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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定借用外債合同後,需及時到外管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使用外匯資金,實際使用外匯資金後,應按規定向外管局回饋。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外債,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所有外債的還本付息都需經外管局核准(銀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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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允許開立外債專戶及外債轉貸款帳戶,外債專戶收入的外匯資金為該筆登記外債的資金;支出為貸款合同規定的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管局批准的資本項目支出,結匯需經外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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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境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管理。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時,如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登記。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餘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境外機構履約償付的外匯均不得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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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註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應納入外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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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銀行可在外管局核定的指標內自行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對外擔保,無需逐筆向外管局申請核准,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品質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等)不受指標控制,無需逐筆向外管局申請核准,境內銀行需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若符合外管局規定可申請核定餘額指標,無需逐筆申請核准,其他情況應逐筆審批。
貿易信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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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2008年7月14日,企業在貨物貿易項下從境外收取預收貨款,必須按照規定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上辦理外債登記,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與預收貨款對應的貨物出口及預收貨款外債註銷手續。企業應在外管局核定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額或臨時額度內辦理預收貨款的結匯、境內劃轉或對外支付。企業預收貨款可收匯額是指外管局按照核定的預收貨款比例,依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情況和預收貨款登記情況,通過系統生成的、可迴圈使用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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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自2008年10月1日起,對企業進口延期付匯實行新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將合同約定或實際付匯日期遲於進口日期90天以上的貨到匯款項下延期付匯全部納入貿易信貸登記範圍,擴展了延期付匯登記的範圍,改變了原來延期付匯登記區分時間和金額分別辦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登記的做法。新辦法利用貿易信貸登記系統對延期付匯情況進行登記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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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信貸資產登記管理(進口預付貨款和出口延期收款)。在將企業貿易融資納入貿易信貸登記系統的基礎上,分別自2008年11月15日和12月1日起,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資產,即進口預付貨款和出口延期收匯,由企業通過國家外管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逐筆登記和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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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和延付貨款比例與結匯額度調整。根據形勢的變化,依據真實性、便利化、區別對待和管理與服務統一的原則,取消以前不論預收金額和延付金額大小,一律納入結匯額度的規定,對企業辦理提款登記的等值3萬美元(含3萬美元)以下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和預付貨款均不納入控制比例限制;明確了控制比例的定義與組成,設定了許可權,並進一步將預收貨款、延期付款及預付貨款的比例設定為30%。2011年又將預收貨款或延期付款的基礎比例,調減至20%,預付貨款比例提高到50%。
發行股票收入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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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行股票收入外匯,應開立境外專用外匯帳戶。其收入為境外發股和上市募集的資金及存放境外資金產生的收益,支出用於調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按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的支出等。境外專用外匯帳戶的期限為開立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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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境外發股和上市(含增發)後,應到外管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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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調回資金的時間是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原則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境內應當開立境內股票專用帳戶,收入範圍為境外募集的外匯資金,支出範圍為招股說明書中所列經常項下的外匯支出、經外管局批准的結匯、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及按照招股說明書規定的境外運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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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申請將境外發行股票所募集外匯資金或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申請將其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應向所在地外管局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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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存放境外的外匯資金,可用於支付匯發108號文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費用、購買開戶銀行發行或銷售的保本型結構性產品、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及經外管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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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季向所在地外管局報告境外專用外匯帳戶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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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將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可以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開立專戶(或使用已有專戶)保留外匯。未經所在地外管局批准不得結匯。
(b)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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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項目外匯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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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對外擔保履約用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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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轉讓股份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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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資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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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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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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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企業外匯資本在境內增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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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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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償還:國家對外債的償還實行核准制度。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債償還,外管局不予核准。償還外債本息和費用,應當事先持外債登記憑證、外債合同、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還本付息通知單上應當寫明償還本息總額、計息本金額、利率、計息方法、計息天數等內容)、稅務證明(3萬美元以上)、最近5個工作日內日銀行對帳單(以現匯還本付息)向外管局申請,經外管局核准後方可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及費用,可以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合同,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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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必須經外管局批准,並到所在地的外管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對銀行提供的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對外支付;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的對外擔保履約仍須外管局逐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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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無需由外管局審查外匯資金來源;在向外管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按照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前期費用匯出仍需外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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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持相關資料到外管局申請,在核准額度內,可以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但必須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帳戶,並通過該帳戶進行相應的資金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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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法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清算所得額,經外管局批准後,可以向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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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以外匯或者人民幣利潤在境內進行再投資,須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核准,經審核無誤後,出具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核准件,作為再投資的企業辦理工商註冊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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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資者依法分配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可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銀行辦理匯出境外的手續(包括從外匯帳戶支付或購匯支付),或經外管局批准後可在境內進行再投資,享受外匯投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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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應當提供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增資的有關文件及其它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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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投資在境內投資,須向外管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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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少實際出資,須經會計師事務所詢證後出具減資後驗資報告。向外管局申請資金匯出核准,可向銀行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c) 資金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