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環節,新《通則》明確了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財務監督等六大財務管理要素,並結合不同財務管理要素,對財務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規範。此外,新《通則》還在企業財務制度體系上有所創新,建立了開放性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
6.1.1 財政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辦理登記應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表》,並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証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企業合同(協議)、章程(副本)及其批准文件;營業執照副本;根據國家法規和本企業實際情况制定的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按財政部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時限,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情况說明書。其中年度報表和清算報表應附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6.1.2 財務機構設置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財政部對財務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制定有嚴格的管理辦法),依法辦理財務會計工作。
6.1.3 資金籌集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a) 籌資方式
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向企業投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投資者以實物、無形資產出資的,須出具擁有資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証明,或者依法出具其它有效証明。投資者不得以租賃的資產或者已設立擔保物權的資產進行投資。
投資者以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投資的,應對資產進行評估或作價,其作價金額佔註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因情况特殊,需超過20%的,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過註冊資金的30%。
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是外匯;但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也可作為資本出資。
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者的出資後,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b) 回收投資及回購股份的相關規定
在經營期內,投資者對其投入企業的資本金,除依法轉讓或减少外,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投資者决議。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但須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的,須報經主管部門財政機關審批。
(c) 資本公積金的來源和運用
企業的資本公積來源包括:
資本(或股本)溢價 — 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大於其擁有的企業實收資本份額的部分。股本溢價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即股本)的部分。
財政撥款 — 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
其它來源 — 如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以前形成的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關聯交易差價、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
資本公積可用於:企業發生特大虧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和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不足抵補時,經董事會决議,用於彌補虧損;根據董事會决議,在按規定辦理增資手續後,用於增資等。
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6.1.4 資產的營運
關於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在會計制度部分已作介紹,以下簡要介紹有關資產使用、保管等的管理措施或程序。
(a) 流動資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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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及銀行存款
企業的現金應專人保管,不得坐支;銀行存款應以企業的名義存入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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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項和應收款項
預付款項和應收款項應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辦理及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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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資金
各項外幣資金的收付及存放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幣與記帳本位幣之間的折算,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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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存貨須正確分類、合理計價、妥善保管,完善收發領退手續和定期盤點制度。
企業發出或領用商品、自製半成品、原材料、產成品,以及領用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應採用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其實際成本或進行攤銷。
企業存貨的帳面價值與可變現淨值背離較大,需要調整帳面價值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核准,可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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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
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向其它企業投資的,須對投出的資產重新進行估價。估價金額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屬於短期投資的,作為當期損益;屬於長期投資的,作為遞延投資損益,在投資期內逐年平均轉銷。
(b) 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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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固定資產
作為資本投入的固定資產,入帳價值為合同、協議約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其中投資者以設備投入企業的,在確定價值時,應提供設備製造商開具的原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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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直綫法或者工作量法,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算;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需要採用其它折舊方法或者改變現有折舊方法的,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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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企業在工程購建前,應編製工程預算,合理購置所需設備物資,正確核算工程成本,努力節約工程支出,及時辦理竣工决算。
(c) 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在計價時,須備有相關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証書的複製件,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其中專有技術、經營特許權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有權認証的機構或中國註冊會計師評估確認。
6.1.5 成本控制
(a) 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應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b) 工資性支出的確定
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性支出的水平,由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的規定,結合企業經濟效益狀况,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
(c) 中方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費用
企業提取的本企業中方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費用,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保險福利費用留在本企業,用於職工在職期間的醫療、保險及有關福利費用。
(d) 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
企業按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提取的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並交由負責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和待業保險的機構管理,專門用於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不得挪作他用。
(e) 中方職工的住房、物價等項補貼
企業按主管財政機關和勞動部門核定的標準,提取的國家對中方職工的住房、物價等項補貼,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住房補貼應留在本企業,作為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用於補貼修建、購置中方職工住房。物價等項補貼應上交當地財政機關。
(f) 交際應酬費
企業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不得高於以下限額:
工業製造、種植、養殖、商業等企業,全年銷售(貨)淨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銷售(貨)淨額的5‰提取;全年銷售(貨)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該部分銷售(貨)淨額的3‰(千分之三)提取。
旅遊、飲食、運輸、建築、安裝、設計、咨詢、金融、租賃企業和其它服務性企業,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千分之十)提取;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千分之五)提取。
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銷售(貨)淨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收入難以分清的,可按主要經營項目的所屬行業確定。
(g) 差旅費、誤餐補助費、董事會費
企業的差旅費、誤餐補助費、董事會費等項費用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由董事會作出合理的規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h) 工會經費
企業每月應按本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i) 回扣(佣金)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按合同、協議收受的回扣(佣金),應增加經營業務收入或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佣金),應增加有關成本費用。
6.1.6 收益分配的管理
(a) 收入的確認
企業收入是指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佣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
(b) 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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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順序
除法律另有規定,企業的淨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i)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ii) 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以不再提取。
(iii) 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iv)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併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况後,向投資者分配。
除法律另有規定,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餘公積後,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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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原則
合營企業應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作企業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投資者在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中違約,且尚未依照國家有關出資管理的規定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參與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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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利潤的兌換和利潤匯出
企業以現金分配利潤時,除合同、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按企業經營所得的貨幣進行分配。投資者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可以調劑成外幣,但應自行負擔匯兌損失。
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可以匯出,也可用於在中國的再投資。
(c) 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其中,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企業可以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墊補企業的虧損。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經原審批機構批准,也可轉作投資者增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d) 企業虧損彌補的程序
稅前利潤彌補 — 即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前利潤來彌補,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該依法繳納所得稅。如果下一年度所得稅前利潤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連續彌補,但用稅前利潤連續彌補期限不得超過5年。
稅後利潤彌補 — 即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當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彌補後,仍不足彌補的,從第6年起,應當用稅後利潤彌補。
盈餘公積彌補 — 即企業發生的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後仍未彌補的虧損,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可以用所提取的盈餘公積來彌補。
資本公積彌補 — 企業的資本公積從其形成來源看,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本質上應當屬於投入資本範疇。因此,它與留存收益有根本的區別。在我國,資本公積用來轉增資本,但在具體工作中因現實需要,經過國家批准,國有企業的資本公積可以用來彌補政策性重大虧損。
6.1.7 企業重組清算
(a) 企業重組
企業可以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並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i) 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ii) 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iii) 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iv) 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淨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v) 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後履行報批手續。
不同重組方式應注意問題:
分立方式重組 — 應當明晰分立後的企業產權關係。
合併方式重組 — 企業合併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並應當明確合併後企業的產權關係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併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併後淨資產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於註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併的,合併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併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托管經營方式重組 — 應當由投資者决定,並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况、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並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託企業應當根據託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企業,不得轉讓托管企業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托管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並區別以下情况處理:
(i) 繼續採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ii) 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iii) 採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iv) 採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b) 企業清算
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届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决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如果企業宣佈破產,則應向人民法院申請轉入破產程序。
企業清算是企業終止時的一項法律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確定清算人 — 企業終止時,按照有關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管理企業的各項資產。
發佈清算公告 — 清算人在清算事項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依法在報紙等媒體上進行公告,要求債權人申報其債權。
清理財產 —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人對清算企業擁有的債權要組織收回,確實不能收回的壞賬要予以核銷。在清查過程中發現被不正當處理的財產,要依法收回。對不能直接以實物方式或者以權利方式償付債權人或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要組織變現。
處理未了結業務 — 在清算前已經發生的業務,清算人認為繼續執行不會給企業帶來損失,且在清算期間能夠完成的,可以繼續執行。否則,清算人可以終止合同,並將對方列入企業的債權人範圍。
清繳所欠稅款 — 清算前所欠稅款和清算所得應繳的所得稅,清算人應當在支付清算費用、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和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金後的剩餘財產中支付。
清償債務 — 企業清算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和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所欠稅款後,用於償還其他債務。
分配剩餘財產 —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照投資者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如果是國有企業,子公司實施清算所得淨收益,投資者按比例分享的份額扣除其對子公司投資的差額,作投資收益(損失)處理;對母公司實施的清算,所得淨收益全部上繳主管財政機關。
提出清算報告,造具清算的各種財務賬冊,辦理註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c) 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財務處理
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况處理:
企業重組中發生的 — 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企業清算時發生的 — 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6.1.8 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財政部1992年6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92)財會字第33號]及其相關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有如下規定:
(a) 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導致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發生變更,除下列規定要求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外,其他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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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以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委託貸款減值準備的處理。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與原制度計提數的差額,採用追溯調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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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自《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起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在《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之前,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已確認的投資及投資收益,不予追溯調整;其後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和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等,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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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餘額較大,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餘額較小,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可將其餘額直接轉入當期損益。
(b) 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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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貨款」科目餘額和「預收貨款」科目餘額,分別轉入「預付賬款」科目和「預收賬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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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變現損失準備」科目的餘額,轉入「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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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匯兌損失」貸方餘額,應區別情況處理:留待清算時處理的,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的,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5年分期平均轉銷的,如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如直接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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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遞延支出餘額,應區分不同情况處理:對於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部分,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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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投資損失」科目餘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借方餘額,應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如果是貸方餘額,應轉入「遞延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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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公司債、應付公司債溢價或折價餘額,應當轉入「應付債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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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工資」或「應付工資及福利」科目合併為「應付職工薪酬」。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如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如職工褔利費等,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况合理預計當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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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歸還投資」科目餘額,轉入「盈餘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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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增設「遞延收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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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負債表的「實收資本」項目下增設「其中:中方投資(非人民幣資本期末餘額)和外方投資(非人民幣資本期末金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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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旅游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的基礎上,利潤表及其附表的格式暫按《外商投資旅游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的格式填報。
(c) 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况下,在編製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採用。對於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位也應一併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