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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商指南



2008年4月1日
7.1 員工招聘的途徑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關於招聘員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企業有自主決定之權利。目前,企業可選擇多種途徑去挑選所需的人才。

7.1.1  委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仲介機構

(a)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仲介機構

目前,大多數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系勞動保障及人事等部門的下屬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它可以提供如下服務:(1)招聘用人指導服務;(2)代理招聘服務;(3)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4)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專業性服務;(5)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6)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另外,也有一些是企業、其他組織和私人開辦的盈利的職業仲介機構。這種機構的名稱通常為"職業介紹中心"、"xx人才市場"等。近年來還出現了旨在尋求高級人才的獵頭公司。

(b) 注意事項

企業可以要求擬委託的職業介紹機構出示其合法證照、勞動部門的批准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

企業委託該機構招用人員時,應當出示本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等。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外資企業未申請成立公司而只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不具備直接招工的主體地位。僱用員工必須通過國家授權的外國企業服務公司,例如外資企業服務公司。為代表處工作的員工從技術角度講,它不是代表處的員工,而是外資企業服務公司派遣到代表處工作的員工。代表處需要與外資企業服務公司就相關員工到代表處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到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工作的中國員工的工資及福利要通過外資企業服務公司領取,因此外資企業服務公司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代表處可以與中國的員工就具體的勞動條款簽訂一份補充協議。

7.1.2  利用大眾傳媒

企業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介發佈招用人員廣告,但事先須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未經核准的人才招聘啓事,新聞媒介是不予刊登播放的。
    
7.1.3  參加人才交流洽談會

人才交流洽談會是中國目前常用的一種方法。專為企業招聘員工而舉辦,如高級職員招聘會、外企人才招聘會、大學畢業生供需見面會等。洽談會一般由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採取需求企業設攤位,求職者購買門票進場的形式。

企業如果有招聘員工的計劃,可以先行考察洽談會的籌備工作是否充分,組織單位的信譽是否良好等因素,再決定是否參會。

7.1.4 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

企業可以使用自身的辦公場所、網站等自由途徑發佈招聘資訊。

7.1.5 招用人員時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招用台港澳人員後,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為其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准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招用。

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招用人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如有以下行為則是違法的:
(1) 提供虛假招聘資訊,發佈虛假招聘廣告;
(2) 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 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 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5) 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6) 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