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三資企業自產產品內銷的申辦手續
|
目前所有經內地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生產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及合作企業)均自動取得內銷的權利,毋須另行批准。但外資生產企業的內銷僅局限於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如果要銷售非本企業自產產品,須依據商務部《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4月16日發布)的規定辦理成立一所商業企業。
以前,外資生產企業從事內銷必須委托國內企業代理,但內地對外資開放批發和零售等商業領域後,外商可以自設銷售或門市部,直接向經銷商、零售商或消費者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若果企業希望成立一個銷售或門市部,而該銷售或門市部的業務並未包括在企業原本成立時的投資合同經營範圍內,則應根據計劃成立的銷售或門市部所在地點,向相關的外經貿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審批。例如生產企業在東莞,銷售或門市部同樣亦設在東莞,則企業只須向東莞的外經貿局提出申請。若計劃將銷售或門市部設在廣州,則應透過當地外經貿單位向廣東省外經貿廳提出申請。設在廣東省以外地區的銷售或門市部申請,亦應通過省外經貿廳辦理。
申請審批時企業投資各方需依法修改合同、章程,填寫申請表,申請應明確具體分銷方式,如批發、零售或佣金代理,同時報送所經營商品目錄清單,按擴大企業經營範圍的相關法定程序上報。換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企業在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生產性企業經營範圍變更後繼續作為生產性企業的,分銷營業收入一般不高於企業總銷售額的30%。
外資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內地銷售,銷售行為受到法律的規範,必須符合工商、衛生、質量監督、稅務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資生產企業產品內銷時受到的管理和限制主要體現在生產銷售特定產品的前置審批和銷售許可。外資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是特定產品,屬於前置審批和銷售許可範圍的,在企業設立之前應該到相關的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或者在銷售自己的產品之前獲得銷售許可。例如,內地現在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是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出廠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檢驗合格的食品加貼QS標誌(市場准入標誌),不合格的食品不能出廠銷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