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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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取消了外資企業的產品內銷限制,但對加工貿易項下的產品內銷仍很嚴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意見的通知》,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對加工貿易內銷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複出口,經營企業因故不能按規定加工複出口,而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須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按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轉內銷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外經貿部[1999]外經貿管發第315號文《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複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保稅進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內銷的,須經原市(或已授權)外經貿局轉報省級商務(外經貿廳)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海關許可。
國家規定,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外商因故與經營單位協商,要求中止執行原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經營企業能夠提供有關證明,並且,從價格等方面考慮,很難再簽訂新的出口合同。
2. 因國際市場價格下跌,經營企業繼續執行原已簽訂的開價出口合同,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並且,能夠提供已與外商達成的中止執行合同的協議。
3. 進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製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標準,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或國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4. 因改進加工工藝、降低單耗而產生一部分餘料,或由於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
5. 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無法繼續執行。
6. 具備其它要求內銷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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