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發網 - 2.2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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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銷指南



2009年5月29日
2.2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及出資

1. 最低註冊資本

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外資商業企業,最低註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爲500萬元人民幣。但各地方在審批外商投資申請項目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相關項目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例如目前廣州市要求有限責任批發零售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深圳為50萬元人民幣。

2. 出資期限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對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做出了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