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發網 - 3.1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經營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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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銷指南



2009年5月29日
3.1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經營的業務

從2004年開始,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可以和廣東省的公民一樣在廣東的任何地方登記註冊個體經營,從事商業零售(不包括特許經營)。2005年起,香港永久性居民更可在全國各省市(不單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

港澳人士與內地人士申辦的個體工商戶的不同。港澳人士申辦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不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能超過300平方米。

2004年以來,香港公民在內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營業範圍不斷擴大。至2009年1月,在全國可經營的業務包括:(1)零售(不包括特許經營);(2)餐飲;(3)理髮;(4)美容保健服務;(5)洗浴服務;(6)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7)貨物、技術進出口;(8)攝影及擴印服務;(9)洗染服務;(10)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11)種植業;(12)飼養業;(13) 養殖業;(14)計算機修理服務業;(15)科技交流和推廣業;(16)計算機服務業;(17)軟件業;(18)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19)其他運輸服務業(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20)倉儲業;(21)筆譯和口譯服務(僅限於商務活動);(22)建築物清潔服務;及(23)廣告製作。

而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下的廣東先行先試措施,香港個體戶在廣東省亦可從事(24)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和(25)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