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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銷指南



2009年5月29日
4.1 特許人准入制度

內地法規上,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根據現行有關部門法規:

    1. 特許人必須為企業 -- 即獨立核算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單位 -- 可以是個人企業、合夥、有限公司、三資等,但港商不可以個體戶發展特許經營;

    2.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3.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