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發網 - 4.3 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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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銷指南



2009年5月29日
4.3 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

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文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以及特許經營費用及收取辦法等。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相關連接: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d/200705/20070504729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