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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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對關係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及公布。
國家對目錄內產品實行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誌,統一監督管理。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能生產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誌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誌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重要工業產品:
1. 乳製品、肉製品、飲料、調味品(糖、味精)、方便麵、餅乾、罐頭、冷凍食品、速凍面米食品、膨化食品、食用油、醬油、酒類等直接關係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2. 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3. 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綫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係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4. 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5. 電力鐵塔、橋樑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6.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它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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