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消費者權益及生產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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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消費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况的權利。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况,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况。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它銷售者追償。
5.5.2 生產者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者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制定,內地有關部門先後頒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三包」產品包括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縫紉機、鐘錶、摩托車共22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納入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於電子產品、廢舊機動車等一些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和產品包裝,生產者不僅要對所生產產品的質量瑕疵以及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無瑕疵的產品或包裝廢棄後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生產強制回收產品和列入產品包裝目錄的企業,要承擔廢棄產品和產品包裝回收和處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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