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對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14類應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徵收的一個稅種,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上述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計稅方法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以銷售數量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消費稅稅目稅率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