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銷售行為
1. 代理商在代理區域只可獨家銷售廠商的產品,不允許跨區域銷售。
2. 貨物出廠前,可在產品中設置代理商信息。
3. 代理商不可將貨品批發到其他代理商的區域,違規者需購回所批發的產品,並按規定的支付罰金,直至取消代理權及追究違規者法律責任。
4. 廠商可通過廣告公布統一銷售價格,規範區域統一零售價。
9.3.2 申訴程序
1. 代理商若發現本地區有其他渠道的產品,應立即了解和收集相關的信息與依據,並立即向公司書面申訴。
2. 廠商接受代理商投訴後,應派大銷售經理到該區域實地調查。
3. 廠商應根據實際調查情况及掌握的相關證據確定竄貨性質及代理商受損失程度。
4. 廠商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出貨方進行處罰及對代理商進行相應救濟。
9.3.3 處罰及補償程序
1. 如果違規,廠商應向出貨方及受害方下達處理命令。
2. 受害方根據命令上所列的數量及金額購進違規貨品。
3. 出貨方應按同等價值購回違規貨品,同時支付相等價值罰金。
4. 若出貨方不執行處理命令,則廠商應取消其代理權,從其市場保護獎勵金中扣除部分款項並保留法律訴訟權利。
5. 廠商允許受害方購進的貨品價值以出貨方在公司的累計市場保護獎勵金為上限,超出部分廠商不負擔。
9.3.4 價格管理
主要包括:統一零售價;統一直銷價;統一經銷商價;統一代理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