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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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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9年9月7日
香港服務業開拓內地市場成功案例:法律忠告:港商需訂立合約免招損失

訪問:吳瑞明律師、葉煥信律師(高李嚴律師行合夥人)

金融海嘯影響所及,不少香港廠商遇到退貨及取消訂單問題。曾協助客戶解決有關問題的高李嚴律師行合夥人葉煥信律師及吳瑞明律師指出,很多港商接受內地與海外客戶訂貨時,並沒有跟客戶訂立合約。經濟好的時候,廠商和客戶都趕貨,客戶要求落單快、付運快,廠商也想盡快完成訂單收錢,沒有合約也問題不大。但當經濟突然轉差時,有些客戶欲取消訂單,便用貨不對辦或付運延誤等藉口來退貨或拒絕收貨。他曾遇到廠商被客戶退貨而導致嚴重損失,港商對此應多加小心。

訂立合約保障雙方 口頭同具法律效力

吳瑞明律師指出,跟用戶訂立詳細合約,對廠商和客戶都有保障,也可避免有關爭議的發生。他說,訂立書面合約時,內容越詳盡仔細便越好,也可避免將來的爭議。合約是以書面文字記錄去界定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訂甚麼貨、送貨延誤或貨不對辦時如何處理、客戶如何支付費用等。如果沒有詳細合約,也要在報價單或訂單上列出重要條款如Terms and Condition (T&C),讓客戶知道有關要求。

此外,文件最好有簽署,其法律效力高於沒有簽署的文件。最好是正本,比傳真版本好。條款的目的,是要客戶在落單前知道和瞭解條款,不能事後才提出條款。有時廠商對不同客戶採用不同條款時,廠商可以採用一般標準合約,在可供商談的地方留空白,經雙方商議同意後才再行填上。例如收到貨後多少天可以提出退貨等,便可以把日期留空再填上。另一方面,T&C的字體不能太小或密密麻麻,令傳真之後看不清楚,將來便有可能出現爭議。

另一方面,現在通訊科技發達,很多人用電話傾談生意甚至落單,在法律上,口頭合約一樣有法律效力,只是將來出現爭議時沒證據證明,比較麻煩。如果使用口頭合約,最好有獨立第三者作見證。之後如果能夠使用手機短訊(SMS)、電郵等作輔助證明,比單純口頭協議好。當然,可以的話,最好在電話落單後使用文書合約作實。

全面列明合約內容避免爭議

在合約內容上,除了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外,最好也列出一旦出現問題時,雙方會接受怎樣的和解協議。例如法律仲裁地點、是否容許廠商在一定時限內修正過失,以及賠償費用等。首先,合約要訂明內容是根據哪一個地方或國家為司法區,一旦出現問題,用哪一地方的法庭審理等。選用不同的國家法律,合約內文便以該國的法律來理解。例如港商跟台灣公司做生意,便要決定用哪一地的法律,假如用香港作審裁地,將來港商勝訴,有關裁決也未必能夠在台灣執行。因此港商對選定合約的司法區必須十分審慎。

吳瑞明指出,貨物是否「對辦」,是雙方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地方,因此合約必須請楚列明貨品的質量規格。近期不少港商被海外買家以藉口退貨,就是指貨物的品質不好。以往市旺時,買家只求出貨,對貨品的檢查並不太嚴格,現在市道差,買家便可能以次貨或質量不對辦而退貨或不付款,甚至可以控告廠商賠償錯過假日檔期的損失,後果將十分嚴重。因此在合約上,最好清楚列明產品規格,越詳細越好,以避免將來出現爭議。此外,甚麼情況下作出麼賠償,也最好寫清楚。可以的話,廠商可以加入貨不對辦時,給予廠商若干時間(如15或30天)去改善,改善不到才作出賠償,這些都有助廠商減低風險。

在產品規格上,要列明的地方包括產品功能、外觀、安全、耐用性等。有時廠商會以貨物樣辦作規格,但其實這並不足夠,很多時貨辦只能作參考,最終要以合約上所寫的規格為準。即使合約沒有列明產品規格,根據香港產品銷售條例,產品功能必須符合其產品說明,例如蒸氣熨斗的功能是發出蒸氣熨貼衣服,便必須具備有關功能。此外,條例也對產品安全和耐用性有一定的要求。

另一方面,有些廠商以為加入免責條款,便不需要負上負任。例如在合約上說不論出現任何問題,客戶必須收貨及付款,這樣便可以避過所有法律責任,事實卻不然。法庭會以條款的合理性作出判決。這包括客戶是否知道有關條款,客戶是否知道有關條款後仍然願意接受條款,以及貨品是否為客戶特別訂製等。此外,法庭也會考慮有關條款是否有交換條件,例如客戶願意購買次貨以獲取大額折扣等,否則法庭可以認為有關免責條款並不合理而無效。

在貨品延誤上,合約也應為不同情況訂下延誤交貨的解決方法及賠償。例如送貨時包裝或數量不符,雙方應如何處理。又例如在存貨不足時,客戶是否接受先付運部分的貨物(partial delivery)等處理方法。這些都最好先在合約上訂明。在賠償方面,例如客人訂購布匹,但送貨延誤,令客戶不能及時製造成衣出貨,客戶可能要求布價的雙倍或以上作為賠償。因此雙方最後在簽訂合約上時,應認真考慮賠償方案,同意一個賠償或違約金,避免將來出現問題時才爭議。

另一方面,在客戶未有準時付款時,合約應訂明是否有罰息,罰息是多少等。此外,如客戶未能付款,未付運的貨品是否可以轉售給其他客戶,而已付運的貨品,廠方是否有權收回,收回時的運費由誰負責等,這些細節都應在合約上訂明。

最後,合約應加入不可抗力的條款,即不是雙方可控制的延誤或損失,包括天災人禍等,有關損失便不獲賠償。

有關爭議及對策

葉煥信律師指出,合約的目的,是要列出雙方同意的內容,以避免將來的爭議。若真的出現問題,雙方可以根據合約的內容訴諸法律。但一般來說,法庭多建議雙方協商調解。控方也要清楚對方的財政狀況,以免官司判決後,即使勝訴也收不到錢。如果所涉金額不多,有時未必值得以法律方法追討或要求對方破產。

如港商進行中港貿易,要到內地進行訴訟,可能會發現部分大陸市鎮的法院地方色彩強,對處理港商的案件或理解合約的方法跟香港不盡相同。因此,在中港貿易時,合約最好訂明以香港作為唯一的司法區。不過,香港的裁決,在內地未必可以執行。去年八月,CEPA展開後,新增了內地相互執行條例的安排,兩地的裁決已經可以相互執行,這對中港雙方都有利。

特約記者  鍾偉民  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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