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申請商標註冊的手續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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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需要向商標局提交的文件包括:
(1) 《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商標代理委托書》1份。
(2) 商標圖樣5份。
(3) 填報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在一件申請中應按照國際分類填寫同一類下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
(4) 要求優先權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所謂優先權,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建立的一種制度,目的在於對首次申請註冊的商標設置6個月的保護期,使同一商標就相同商品在此保護期內向其他成員國、地區的申請都能享有首次申請的申請日。例如:申請人於2005年1月1日在香港首次申請其商標,那麼在2005年7月1日前的任何時間,例如:2005年6月30日該申請人向中國商標局提交相同的商標申請並要求優先權的,中國申請將享有香港申請的申請日,即2005年1月1日;假如其他人在2005年1月2日也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相同的商標註冊申請,那麼兩件申請中,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中國申請仍為在先申請。
(5)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6) 向商標局繳納行政收費(通常稱為「官費」):每件商標註冊申請為人民幣1,000元;10個商品/服務項目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一個,另加收100元。
在討論稿中,擬作出如下重要調整。
(1)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但商標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證據。
(2) 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外,增加「其他方式」提出商標申請,以順應網上申請和網上審查的趨勢。
(3) 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請中提出申請。即採用「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與此相應,增加有關分割申請的規定。
(4) 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放棄非顯著性部分的專有權。未作聲明的,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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