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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資料提供 : 中国劳动保障和环保信息网
2009年9月21日
会议纪要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陈某被一影视公司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聘为总经理,陈某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任期5年,2009年5月陈某提出辞职,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认为会议纪要已经陈某签字就是书面合同,也向陈发了聘书。专家认为,会议纪要不等于劳动合同,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合同的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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