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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



資料提供 : 中國勞動保障和環保資訊網
2009年9月21日
勞動合同違法

朱某因企業停產而未上班,公司分文不給,經仲裁裁決。企業因季節性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給生活費。

周某2008年1月應聘到蒼山縣某冷庫看機器,公司與其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930元,按年發放,時間為每年12月30日。2009年5月,周某要求按月發,公司以合同有約定為由拒絕,經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今年4個月工資後,以後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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