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不等同於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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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被一影視公司通過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聘為總經理,陳某在會議紀要上簽字,任期5年,2009年5月陳某提出辭職,要求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公司認為會議紀要已經陳某簽字就是書面合同,也向陳發了聘書。專家認為,會議紀要不等於勞動合同,公司應向陳某支付未簽合同的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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