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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



資料提供 : 中國勞動保障和環保資訊網
2009年10月20日
勞動合同違法

王某在試用期內被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被駁回,仲裁認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石先生2008年1月1日後,與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合同,合同期滿後石先生要求續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卻堅持不續訂。經仲裁裁決,石先生的要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單位與石先生續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劉某與單位簽訂了5年合同,2009年1月因病休息,在醫療期內劉某主動提出辭職,並以在醫療期內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單位拒絕,劉某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劉某自己提出辭職,企業可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劉某以醫療期內為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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