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发网 -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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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动态



資料提供 : 经济导报社
2009年10月19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24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为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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