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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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9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佈修訂後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1年第18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 陳德銘 2009年2月1日
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技術進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另行發佈)中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
第三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按本辦法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限制進口技術的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制進口技術的許可工作。中央管理企業,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第五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進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時,應填寫《中國限制進口技術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報送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和貿易專家對申請進口的技術進行技術和貿易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進口。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 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
(二)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三)是否對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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