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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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印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銀發〔2009〕212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09年7月3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帳戶開立的條件、帳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註冊檔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檔,並對上述檔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影本、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檔影本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備案。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帳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帳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帳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並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定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並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並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於撤銷帳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淨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準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帳戶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搆對境內代理銀行的帳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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