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
|
關於印發《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商務資字〔2009〕3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09年6月24日
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為落實北京市《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9〕15號,簡稱《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地區總部的認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
1.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
2.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
(請登入以瀏覽完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