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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均富会计师行
2009年9月24日
中国转让定价更新 - 资本弱化最新资讯

2008年之前,中国的相关法规仅针对企业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作出了一定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在中国税收法律中引入了资本弱化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所得税法》中尚未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财税121号的重点摘要如下:

• 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标准比例」
•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中超过标准比例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 在特定条件下准予免除上述限制

资本弱化法规

《所得税法》第46章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

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直接债权性投资相当明确,而实施细则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解释如下:

•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上述定义显然非常宽泛。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下融资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界定更多从原则性出发。同时,该定义旨在挖掘隐形的关联方债权投资,例如背对背贷款等。

实施细则对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与一般会计准则相同,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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