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轉讓定價更新 - 資本弱化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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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中國的相關法規僅針對企業註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作出了一定限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簡稱《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首次在中國稅收法律中引入了資本弱化概念。 為進一步明確《所得稅法》中尚未涉及到的一些實際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聯合頒佈了《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財稅121號的重點摘要如下:
• 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標準比例」 • 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中超過標準比例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 在特定條件下准予免除上述限制 資本弱化法規
《所得稅法》第46章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定義
實施細則進一步界定了:關聯方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其中直接債權性投資相當明確,而實施細則對間接債權性投資的解釋如下: • 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 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 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上述定義顯然非常寬泛。考慮到當前市場環境下融資形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對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界定更多從原則性出發。同時,該定義旨在挖掘隱形的關聯方債權投資,例如背對背貸款等。
實施細則對於權益性投資的定義與一般會計準則相同,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標準比例
財稅121號規定了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標準比例: • 金融企業:5:1; • 其他企業:2:1。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2:1)來計算准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另一方面,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即使支付方企業因超過標準比例不得稅前扣除,獲得方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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