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轉讓定價新法規:轉讓定價資訊披露與文檔準備要求
|
國稅發【2009】2號文
被各界所期盼已久的中國轉讓定價新法規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於2009年1月9日被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正式封發。文號為國稅發【2009】2號(「2號文」)。
2號文追溯回2008年1月1號正式生效。隨著2號文的生效,中國原先主要的轉讓定價規程包括國稅發【1998】59號、國稅發【2004】143號以及國稅【2004】118號正式廢止。
2號文幾乎涵蓋了轉讓定價的各個方面。2號文共13章118條,對年度關聯申報、同期資料、調查與調整、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與轉讓定價處罰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法律規定。
本文將集中討論新法規的資訊披露及文檔準備要求。
均富將會推出一系列以轉讓定價為專題的稅務快訊,以對2號文的各個方面進行深度解析,其中包括:
• 資本弱化 • 中國轉讓定價審計 • 預約定價安排 • 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 國企業及一般反避稅 轉讓定價資訊披露要求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根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都需在遞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一併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這套表單包含以下九份:
• 關聯關係表 • 關聯交易匯總表 • 購銷表 • 勞務表 • 無形資產表 • 固定資產表 • 融通資金表 • 對外投資情況表 • 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除此之外,納稅人還需在這套表單中注明 : • 是否按要求準備了同期資料; • 在關聯交易中採用了何種定價方法;以及 • 主要境外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的比對。
按照對2號文的字面理解,企業即使沒有關聯交易,可能也需要做零申報。
關聯業務申報截止日為次年的5月31日,同年度所得稅匯算申報。
企業未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上述關聯業務年度報告表的,可處以人民幣2,000至10,000元的罰款。
同期文檔資料準備要求 免於準備同期資料的條件
隨著新稅法以及2號文的發佈,準備轉讓定價同期同期文檔資料已經成為境內納稅企業的法定義務。但出於減輕納稅人總體行政負擔的考慮,2號文允許對金額不是非常重大的關聯交易免除文檔準備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關聯購銷金額。
(請登入以瀏覽完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