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不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与内地普通市民所需的审批程序相同。
内地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一般设有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香港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