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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分銷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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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5年11月1日
4-4 個體工商戶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不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可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與內地普通市民所需的審批程序相同。

內地工商登記機關在登記場所一般設有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專門窗口和“綠色通道”,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符合條件的當場准予登記。

香港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文件
3. 經營場所證明
4.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香港居民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擬起字號名稱或者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可以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作出准予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的,出具《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登記機關對准予登記的香港居民個體工商戶核發內地現行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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