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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分銷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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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5年11月1日
5-1 經銷/代理商的類型

分銷商一般分為四類型:

一類分銷商:

重合同守信用,市場推廣能力强,網絡覆蓋良好,資金流動順暢,能够認同企業的經營思想,有長遠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此類分銷商是高質量的也是難得的合作者,是企業可長期合作逐步升級的分銷商,須重點發展。

對此類分銷商,可酌情給予一定的信用額度,例如給一個現付比例,其餘的作為授信額度使用,算是廠家給予的支持。

二類分銷商:

經營實力較差,但信譽良好,需要廠家重點扶持。

對此類分銷商,廠家應給予支持和指導性幫助,可派銷售代表幫助其一起開發市場,提高其經營能力和信心,在銷售政策上予以傾斜,適當放寬信用賬期或適當降低最低進貨額。

三類分銷商:

該類分銷商經營能力雖强,但信譽度較低,合作時有一定的風險,須按分銷商政策嚴加監督和控制。在渠道初建時,憑藉其强大的分銷能力,可以提高廠家的市場佔有率,有一定的利用價值,但合作風險較大,所以該類分銷商只可作適當比例的發展,不能當作重點傾斜對象。

對此類分銷商,結帳方式上要盡可能做到現款交易,但由於此類分銷商經營能力强,其對廠家的競價能力也相應較强,如果現款交易有難度,也可用退而求其次的方法:每一筆貨款必須結清大部分,餘款可拖欠在每筆貨款數額不大的情况下,可實行滾動結帳法,即在賣給商家第二批貨時,要求必須結清前一筆貨款後才送第二批貨。對於拖欠貨款也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特別是對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拖欠貨款,並在前兩個月已提出警告而無效者,第三個月應停止向其供貨,並採取其他方式催收貨款。

四類分銷商:

就是雙低分銷商,即經營能力低,信譽度低,這樣的分銷商應儘量避免與其合作,否則,可能會造成大量貨款無法回籠,形成呆賬爛賬,甚至分銷商會惡意逃債,騙取廠家貨物後突然“人間蒸發”,造成經營風險。

應對策略:款到發貨,或現金結算,不付清每筆貨款决不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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