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玩具安全应用的第14号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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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器材与玩具
这份文件是一个非约束力的文件,旨在提供指引,以帮助成员国和利益方区分玩具和体育器材。该文件表达了大部分专家组成员对玩具安全的意见。文件中出现的图片包括举例都旨在促进决策,他们没有臆断代表产品的符合性。
该文件,在逐个案例的基础上,无论它是否属于玩具安全指令的适用范围或其他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都没有免除国家机关决定个别产品的义务。法院曾多次约束国家机关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事,必须继续在逐案基础上考虑所有产品的特点。因此,该文件不能“规定”法律框架适用于什么;相反,它应作为支持国家主管机构逐案决定个别产品的多元素。特别是,这本手册并没有剥夺国家机构咨询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力,从而达到某一特定产品有关所有方面的完整视图。
1. 简介
指令88/378/EEC没有把体育器材和自行车运动设计作为玩具。在修订新的玩具安全指令(TSD)2009/48/EC立法者没有扩展玩具安全指令(TSD)的范围,但想进一步澄清范围,一些玩具运动器材(包括旱冰鞋,溜冰鞋和滑板)滑板车不适用于体重超过20kg的儿童以及其他交通运动器材的设计。
2009/48 EC对产品的界定:
- 设备适用于体育或不适合14岁以下儿童玩的将不被视为玩具。由于存在灰色地带产品,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表示,通过一个产品是否适用于超过20kg儿童明确分类标准。
- 交通工具,尤其是踏板车不是玩具却被设计为运动器材,或在公共道路上作为旅行工具使用。其他包括滑雪板、雪橇版、滑板车和滚轴溜冰鞋。相比之下,一些交通工具可被视为玩具,如果他们发挥有用价值并适合14岁以下儿童,例如一些不适用于公共道路旅行使用的踏板车。
“体育器材”,并没有定义在玩具安全指令中,因此必须解释。根据字典解释“运动器材”被定义为设备或物体使用或参与一项特定的运动,而体育被定义为有一套规则的或习俗的身体活动,往往有竞争力的体育活动。欧洲理事会对体育的定义是,所有形式的体力活动,通过休闲的或有组织的参与,旨在表达或提高体能或精神,形成社会关系或获得各级别的竞赛。列举的标准将尽力帮助市场监督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决定有关产品。
2. 作为玩具或是运动器材的分类标准
定义为玩具的条件如下:
- 任何产品设计或预计
- 是否不完全
- 仅供玩耍
- 14岁以下儿童使用
这个定义的主要困难在于“供游戏中使用”和“玩耍的价值”的概念。事实上,每个玩具对孩子来说都有价值,但是这并不符合玩具的定义。要考虑指令中作为一个玩具的目的,制造商将在玩具中体现玩耍的价值。 并不是每一款适合14岁以下儿童的都被当做玩具来生产(例如:儿童自行车)。
2.1. 制造商对产品的界定
制造商对产品预计用途的声明是,是考虑产品是否为运动设备的主要标准之一,另外还要考虑其它相关因素:
- 分销渠道:运动器材往往是在专门的商店出售。然而,它也可以在专门的玩具商店出售,但是需要单独放置;
- 店内出售的摆放位置:商店内出售的儿童运动器材往往都是于成人运动器材摆放在一起,或与玩具分开放置;
- 广告、展示及包装的目标群众:包装和广告突出和强调了它有适合运动使用和体能挑战的特性,所以更容易被认为是运动器材;而包装、展示和广告设计成旨在吸引孩子,所以更容易被认为是一个玩具。
2.2. 产品的显著特色
一台设备的尺寸和一个孩子的大小不是区分体育设备和玩具的唯一决定因素。当相同的产品制造成一个较小的形式,但是材料和外观仍和原尺寸一样,它就不是一个玩具,而被认为是一个运动器材。然而当一个产品不仅尺寸上缩小了,相应的材料、外观或特殊的构成的改变都能使它和原产品不同,这样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玩具。说道明显的特征,材料的差异通常是差异化特征的关键。
确定一个产品的独特标准时,可以考虑以下提到的鲜明特点来区别于玩具和运动器材。然而这些特点应检查除了列举的标准以外,而不是单一的:
- 颜色明亮、有吸引力的主题设计,吸引或娱乐儿童的产品(包括动画人物,无论是在产品上或者是提供的配件,例如贴纸);
- 用不同的材料设计使得同一类产品显得更加有亲和力(例如比普通的产品更轻更软);
- 设计一款玩具运动器材的对比物,使得孩子在玩耍中或者模仿一项体育运动的活动时更容易对比;
- 玩具摆放适当,使得孩子不要认为这个是在体育运动或体育训练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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