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鉛量限制要求趨於更加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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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伊利諾斯州州長簽署通過了法案SB 2860,使其成為公共法095-1019。該法對《鉛毒害防預法》和《禁止含汞產品法》進行了修改。
伊利諾斯州《鉛毒害防預法》(LPPA) (410 ILCS 45/6):
從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為銷售供貨或轉讓任何部件總鉛含量占總重量大於0.004% (40ppm)但少於0.06% (600ppm)或美國聯邦、州法律法規設定的更低含鉛量限值的兒童產品(參見備註),除非該產品帶有警告聲明,表明該產品中至少一個零部件鉛含量超標。
警告聲明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警告:含鉛。 如果吞咽或咀嚼可能危害健康。 可能產生含鉛灰塵。
關於警告聲明的其他要求:
- 放置在產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如主顯示板),使消費者在購買中查看商品時很容易看到;
警告聲明需符合《聯邦有害物質法》16 CFR 1500.121條款的要求。
豁免:
LPPA不適用於以下消費電子產品中兒童接觸不到的部件,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電腦、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繩電話、遊戲機、用於接入互動軟體的帶視屏的掌上設備及其相關週邊設備。
備註:
“塗有油漆的玩具” - 設計或意圖為12歲以下兒童在玩耍中使用的塗有油漆的玩具。 “兒童珠寶” - 為12歲以下兒童生產,及以該年齡段兒童為推銷目標消費群的珠寶產品。 “兒童護理品” – 製造商設計或意圖為輔助6歲以下兒童睡眠、放鬆或餵食,或有助促進其吮吸或出牙的產品。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更為嚴厲的鉛含量限值從2009年8月14日生效
根據去年8月份開始實施的美國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公共法編號:110-314),兒童產品需要符合更加嚴厲的鉛含量要求。從2009年8月14日起,基材和表面塗層的總鉛含量限值從0.06% (600ppm)分別降至0.03% (300ppm)和0.009% (90ppm)。
上述規定對LPPA也有影響,即警告聲明對應的鉛含量要求降至表面塗層為0.004-0.009% (40-90ppm),底材為0.004-0.03% (40-3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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