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RoHS燈具要求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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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有關燈具的RoHS有害物質限制要求將于明年開始生效。根據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產、銷售或供應有害物質含量超過歐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燈具。該要求是2007年10月簽署通過的《加州燈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的一部分。
要求的具體內容有:
在加州銷售的或為加州供應普通型燈具的製造商,應依照有毒物質管控部的要求,在收到通知後28天之內,提交相關技術檔或其他資訊資料,證明其在加州銷售或供貨的普通型燈具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要求。
在有要求的情況下,在加州銷售或為加州供應普通型燈具的製造商,應為銷售或供應其生產的普通型燈具的商家或個人提供證明檔,證明其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水準不會導致這些產品被禁止在加州銷售或供應。製造商也可以將相關證明貼示在運輸集裝箱或燈具包裝的顯著位置。
“有害物質”包括鉛、汞、鎘、六價鉻、多溴化聯苯和多溴化聯苯醚。 “普通型燈具”指電燈、電燈泡、燈管,或為住宅、商業建築室內或室外提供功能性照明的其他電氣設備;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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