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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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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
贸 易 报 关 手 续

根 据 《 进 出 口 ( 登 记 ) 规 例 》 , 凡 将 任 何 物 品 ( 获 豁 免 物 品 除 外 )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人 士 , 必 须 在 货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后 14 天 内 提 交 一 份 进 口 / 出 口 报 关 表 及 缴 付 从 价 申 报 费 与 征 款 。 有 关 香 港 对 办 理 进 出 口 报 关 手 续 的 法 律 规 定 及 申 请 办 法 , 可 浏 览 香 港 海 关 的 网 上 资 料 , 网 址 : http://www.customs.gov.hk/chi/major_c/declaration_c.html ; 或 与 香 港 海 关 联 络 。 电 话 : 2852-3048 ; 传 真 : 2541-7739 ; 电 邮 :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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