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页 提 供 香 港 居 民 申 请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入 境 签 证 的 一 般 资 料 。 香 港 境 外 居 民 如 欲 查 询 有 关 资 料 , 请 与 所 在 地 或 就 近 的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联 络 。 由 于 该 国 可 能 随 时 修 改 入 境 签 证 的 申 请 规 定 , 假 若 您 对 资 料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需 要 查 询 详 情 , 请 与 有 关 领 事 馆 联 络 。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表 格 必 须 经 由 人 手 递 交 , 不 得 以 电 子 方 式 呈 递 , 敬 请 注 意 。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驻 港 总 领 事 馆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38 号 美 国 万 通 大 厦 2205-6 室
查 询 热 线 : (852) 2866 1823
| 申 请 入 境 签 证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十 时 至 正 午 十 二 时 下 午 二 时 至 四 时 |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驻 港 总 领 事 馆 于 2005 年 1月 27 日 发 出 以 下 通 告 :
1)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不 再 承 认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为 旅 游 证 件 。
2)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于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驻 港 总 领 事 馆 获 发 签 证 或 于 到 达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后 获 发 落 地 签 证 。
3)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事 先 申 请 签 证 才 能 入 境 。
4) 政 府 人 员 及 商 界 知 名 人 士 之 签 证 申 请 将 作 个 别 例 子 处 理 。
请 按 此 处 下 载 可 获 发 落 地 签 证 的 国 家 名 单 。

***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表 格 以 PDF格 式 存 储 , 您 的 电 脑 必 须 装 有 Adobe Acrobat Reader 软 件 , 方 可 浏 览 或 列 印 有 关 资 料 。 假 若 您 按 动 以 上 超 连 结 后 未 能 浏 览 签 证 申 请 表 格 , 可 能 是 您 的 电 脑 未 有 装 置 所 需 软 件 , 请 到 Adobe网 页 下 载 及 安 装 Adobe Acrobat Reader软 件 , 费 用 全 免 。
签 证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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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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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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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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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格 递 交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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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于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驻 港 总 领 事 馆 或 于 抵 达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后 获 发 签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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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 自 递 交 / 委 托 他 人 递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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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不 再 承 认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为 旅 游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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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申 请 表 格 数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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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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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 交 照 片 数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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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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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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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 主 证 明 信 ( 适 用 于 旅 游 签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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