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頁 提 供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立 陶 宛 入 境 簽 證 的 一 般 資 料 。 香 港 境 外 居 民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資 料 , 請 與 所 在 地 或 就 近 的 立 陶 宛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聯 絡 。 由 於 該 國 可 能 隨 時 修 改 入 境 簽 證 的 申 請 規 定 , 假 若 您 對 資 料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需 要 查 詢 詳 情 , 請 與 有 關 領 事 館 聯 絡 。
立 陶 宛 駐 港 領 事 館
香 港 中 環 雲 咸 街 79號 2樓
查 詢 熱 線 : (852) 2522 2908
香 港 居 民 如 有 必 要 , 亦 可 把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護 照 寄 往 北 京 立 陶 宛 大 使 館 申 請 簽 證 。 有 關 詳 情 , 請 先 向 該 大 使 館 查 詢 。
立 陶 宛 共 和 國 大 使 館
中 國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霄 雲 路 18 號 京 潤 水 上 花 園 B 座 30 號 ( 郵 編:100016 )
查 詢 熱 線 : 86-10-8451 8520
簽 證 費 :
一 般 簽 證 費 為 20 歐 元 , 惟 申 請 者 須 自 付 由 北 京 大 使 館 交 由 敦 豪 (DHL)速 遞 服 務 送 回 簽 證 的 費 用 (12 歐 元 )。 持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之 人 士 於 立 陶 宛 作 短 期 停 留,將 可 獲 豁 免 簽 證。詳 情 請 向 立 陶 宛 駐 港 領 事 館 查 詢。
簽 證 及 速 遞 費 可 以 轉 賬 或 支 票 支 付 :
戶 口 名 稱 :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 地 址 : |
中 國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霄 雲 路 18 號 京 潤 水 上 花 園 B 座 30 號 (郵 編 : 100016) |
| 銀 行 : |
中 國 銀 行 總 行 中 國 北 京 市 阜 成 門 內 大 街 410號 (郵 編 100818) |
大 使 館 在 收 妥 所 需 費 用 後 , 即 會 辦 理 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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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證 須 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