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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 香港贸易发展局
2009年6月1日
外管局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5月27日停止办理国家外汇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 

通知两大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外汇局各分局将于6月30日之前向总局申请关闭所有外币清算账户。这意味着外汇局充当中国外币清算角色的历史使命即将结束,商业银行将全盘接手中国境内的外币结算业务。

通知还要求,外汇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步骤进行清理和关闭。外币清算业务停办工作完成后,需接受央行、外汇局安排的对外币清算业务的业务审计。在清理未结束前,有关业务人员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

「权利」回收为何?

据介绍,外汇局停办外币清算业务主要是市场化建设的需要。在此之前,中国境内的银行间外币资金清算和结算主要通过境外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外汇局等多个管道进行。

去年7月,中国境内首个支援多币种运行的全国性银行间外币即时全额结算系统建成,并选定数家结算银行,其中包括工商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欧元、日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银行为美元代理结算银行,建设银行代理港币结算,浦发银行则代理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瑞士法郎结算。

外管局外币清算业务历史重演

近年来,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外汇储备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加,外币资金跨行流动增量很大。而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上线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系统。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清算平台,导致社会对于安全、高效外币清算服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规范外币清算业务,1994年和200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及相关细则。2008年7月,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面建成,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上海浦东银行在内的四家中资银行首先获得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根据原有规定,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各外汇管理局分局负责提供外币清算业务的同一场所和平台。

而随着本次通知的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外汇管理分局将逐步退出其在外币清算业务中的原有角色,商业银行将全盘接手中国境内的外币清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