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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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
- 截至2008年底为止,香港共有200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71家代表办事处。
- 香港是亚洲第三大银团贷款中心。
- 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
- 伦敦金融城于2009年3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中,香港排名第四。
-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从2009年7月开始,香港银行获准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由2009年10月开始,若香港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业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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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数目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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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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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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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牌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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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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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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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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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代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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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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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数 (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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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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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数据月报》、香港政府统计处《就业、空缺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09年6月底止,全港共有144家持牌银行、26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8家接受存款公司。这些认可机构共经营约1,387家分行,组成庞大网络。此外,还有71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香港是亚洲第三大的银团贷款中心,银行业在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2009年上半年的贷款总额达42.8亿美元,仅次于澳洲及台湾,两者贷款总额分别达67.34亿及64.20亿美元。
截至2009年7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达2,198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七。2008年底,香港人均外汇储备资产约26,000美元。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09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四位,紧随伦敦、纽约及新加坡之后。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及人民币银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的1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09年6月底的540亿元人民币。
香港于2007年6月推出人民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以支援以人民币计价的业务扩展。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于2008年每日平均处理1,270宗交易(总值6.1亿元人民币)。2008年,以外汇交易同步交收方式交收的人民币交易额达850亿元人民币。
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于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国家开发银行率先于2007年7月来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票面年利率3厘,年期两年,总值50亿元人民币。
内地亦准许香港银行的内地分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香港汇丰银行率先于2009年6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主要销售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截至2009年7月底,香港及内地共7家银行已于香港发行总值240亿元人民币债券。
自2009年7月起,香港银行获准为其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这项安排可减少汇兑风险及交易成本。香港银行亦可把人民币服务范围由个人客户扩展至企业客户。
截至2009年6月为止,香港共有40家持牌银行参与人民币业务,存款总额为540亿元人民币。
服务输出
香港银行业属高度外向型。2007年投资银行服务输出总值达9.34亿港元,较2006年的5.31亿港元急升76%。中国内地是香港银行服务最大的输出市场。
内地银行业对外开放
中国于2001年12月成为世贸成员国,就银行及金融服务业作出的承诺已于2006年前分阶段全面履行。中国政府按照入世承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规定如下:
- 外国银行可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
- 外国金融机构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 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有关的规定条件,包括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 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包括零售银行业务,如吸收公众存款及从事银行卡业务等。
现时,中国及外国银行受统一监管机制管辖,可在同一市场环境及相同监管规例下互相直接竞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香港银行业是根据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业之一。在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
1.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未能受惠于CEPA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为200亿美元。
2.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又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均毋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 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 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由内地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4. 香港银行申请到内地中西部、东北部及广东省开设分行,可获优先处理。虽然实际处理时间将视乎每宗个案的复杂程度而异,但这项措施有助香港银行加快进入内地这些区域。
5.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由2009年10月开始,若香港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CEPA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不单让首次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银行受惠,已在内地经营的香港银行也可获益。截至2009年7月底为止,9家香港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包括保险及证券)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设于中国内地的外资银行
截至2008年12月底,共有14家香港注册银行于内地开展业务,其中7家将内地分行重组,成为在内地注册的附属银行,另一家香港银行则已收购一家内地银行。8家香港银行的内地附属银行中,7家获准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向内地居民提供服务。截至2008年底,上述14家本港注册银行于内地经营超过200家分行及支行。
截至2009年5月为止,共有26家外资银行于内地注册成立。于内地注册成立的外资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向内地居民提供多项银行服务。已于内地注册成立的香港银行包括滙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及永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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