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文明確鼓勵長期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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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十月中旬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作出了鼓勵長期投資的表示。長期持有基金,綜合費率將下調,但如果在短期內贖回,將被徵收懲罰性高費率。
在徵求意見稿中,最引人關注的規定就是,「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者費用甚至可以為零。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改革後,基金的綜合費率會下降,投資者將從中獲益。不過,對長期持有者「獎勵」的同時,證監會也作出了對短期「炒基」者的「懲罰」。根據徵求意見稿,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將被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將被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據介紹,以往一些機構投資人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快進快出,容易造成基金資金量的波動。有時,基金經理為了維持原有的倉位水準,就迫不得已要把一些看好的品種賣掉。這實際上拖累了基金的業績表現,間接地損害了其他中長期持有者的利益。而新規中的懲罰性高費率將抑制這種短期行為,對於保護長期投資者的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同時,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了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壓低基金的收費水準,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等一系列行為,進一步規範了基金業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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